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2025年11月28日,贵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于2025年12月15日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2025年11月29日,贵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刊登了《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外,还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载明了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确认与投票程序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刊登了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15日14点00分。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2月15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15日9:15-15:00。经查,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3、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15日14:00在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渠建平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会议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43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64,725,8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891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8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57,282,14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189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
身份认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35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7,443,7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027%。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书和股东名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贵公司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下列议案:
1、《关于公司发行S股股票并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的议案》;
2、《关于公司发行S股股票并在新加坡交易所主板上市方案的议案》;
2.1上市地点
2.2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2.3发行时间
2.4发行方式
2.5发行规模
2.6发行对象
2.7定价原则
2.8发售原则
3、《关于公司发行S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4、《关于公司发行S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5、《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6、《关于公司聘请S股发行及上市的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公司发行S股股票并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8、《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与公司发行S股股票并在新交所主板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9、《关于确定董事会授权人士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第1、2、3、4、5、7、8、9项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许成宝
经办律师:
张玉恒
2o2年12月l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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