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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伦电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7-09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就相关事项向公司进行了必要的询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声明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回购指引》《上市规则》

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进行核

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的必备文件。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2024年1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计划,若公司未能在

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3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回购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0元/股(含),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含);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最终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根据公司已披露的《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截至2025年1月28日,公司已完成本次回购,已实际回购股份1300070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433804445股的0.30%,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回购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因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故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于2026年4月15日、2026年6月23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2026年6月13日披露了《关于调整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的公告》。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2025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

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含税)。截至2026年6月23日,公司股本总数为436578835股,扣除回购专用账户1300070股,可参与利润分配股数435278765股,以此合计拟派发现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金红利13058362.95元(含税)。

2025年度,公司未实施股份回购。综上,现金分红金额合计13058362.95元,占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38.13%,占母公司期末未分配利润的比例为16.80%。

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1300070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如在利润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新增股份上市流通、回购股份、可转债转股、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

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属于已回购至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分配的情形。

(二)以申请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

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1%以下(含)。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红股和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以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日的前一交易日(2026年6月22日)收盘价格37.03

元/股计算:

1.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实际分派的现金

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37.03-0.03)÷(1+0)=37.00元/股。

2.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435278765×0.03)÷436578835≈0.03元/股。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股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37.03-0.03)÷(1+0)=37.00元/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

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37.00-37.00|÷37.00≈0%,小于1%。

综上,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1%以下,因此,公司累计回购的股份不参与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较小。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回购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周源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夏广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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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邮编:200120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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