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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灵深瞳: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27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本办法旨在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对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效益促进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收益性和安全性,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进行设立、并购企业(具体包括新设、参股、并购、重组、股权置换、股份增持或减持等)、股权投资、证券投资、风险投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进行的各项投资活动。

上述对外投资不包含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处置行为。上述对外投资中,公司管理制度另有专门规定的(如委托理财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按照该等专门管理制度执行;除前述外,公司对外投资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公司资产是指公司拥有及控制的、能够以货币计量的并

且能够产生效益的经济资源,包括由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等构成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五条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经营宗旨;

(二)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促进股东价值最大化;

(三)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

1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七条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八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分别根据《公司章程》《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九条由公司总经理组织专项小组负责公司对外投资业务,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进行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整理,对拟投资项目进行投资价值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专项小组进行项目

可行性分析、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公司重大投资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本办法和公司其他管理制度中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颁布的有关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进行。经营班子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会的授权。

第十三条公司风险投资、委托理财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四条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主要为股东会、董事会。具体如下:

(一)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2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

2.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5.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6.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未达到以上标准之一的事项,由总经理审批。

(二)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5.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6.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章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及管理

3第十五条对外投资决策原则上经过项目调研、可行性分析、项目立项、项目执行等阶段。

第十六条由专项小组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及有关合作意向书,报送总经理。由总经理召集公司各相关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在董事会对总经理的授权范围内由总经理决定是否立项;超出总经理权限的,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七条公司内审部、财务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

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五章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十八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被投资公司章程、合同、特许经营协议或其他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同或协议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5.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1.公司发展战略或经营方向发生调整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4第六章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二十二条公司财务部对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国家会计准则

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应进行完整的会计记录。

第二十三条公司财务应定期获取被投资单位的财务信息资料,密切关注其财务状况的变化。对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应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四条公司内审部应对被投资单位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对于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完整的整改建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进行修改,并报公司股东会审批,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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