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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12-05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5〕0061号

关于对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

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方文彬,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对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李红京、农颖斌、方文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23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有关事实,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未披露前十大股东中李宏与玄元科新46号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一致行动关系、股东大会文件未记录审议经过及发言要点等问题。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25〕

6号)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5.1.2条、第5.1.3条有关规定。针对上述违规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及部分

1有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其他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认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方文彬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任期内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4.2.1条、第4.2.4条、第4.2.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1条、第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方文彬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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