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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集芯: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0:00 查看全文

英集芯 --%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号英皇集团中心 8、9、11层

8/9/11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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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6】第 0424号

致: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

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

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1月 6日(星期五)上午 9:30在广东省珠法律意见书

海市香洲区唐家湾镇港湾一号港 7栋 3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黄洪伟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年 11月 6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11月 6日上午 9:15-9:25、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11月 6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519155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5186%。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37088694股,注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0520% 。

注: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433784049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为 6076742股,公司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故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27707307股。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6年 10月 30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法律意见书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48268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666%。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4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52713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705%。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5187164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1%;32315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2%;11566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522744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26%;32315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6%;11566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8%。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5187091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6%;3305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7%;11566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522670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78%;3305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4%;11566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8%。

3、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3.1 关于选举黄洪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5133589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84%。

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469169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044%。

3.2 关于选举陈鑫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5130423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466003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971%。

3.3 关于选举曾令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5130423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466003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971%。

4、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4.1 关于选举郭亚雄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5130423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466002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971%。

4.2 关于选举王洪广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5130423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466002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97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律意见书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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