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致: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统联精密”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统联精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及其
更新稿(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及其更新稿(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于2025年10月22日下发了《关于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5〕137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就《审核问询函》相关事项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并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包括本所指派经办本次发行的签字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之补充性文件,应与《法律意见书》
一起使用,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内容有不一致之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7-3-1(二)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有关内容进行的补充与调整,对于上述文件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关系,本所律师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重复描述或披露并重复发表法律意见。
(三)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特别说明外,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作出的声明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统联精密本次发行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和公告。
(五)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统联精密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3-2目录
一、核查回复................................................4
二、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6
(一)核查程序...............................................6
(二)核查意见...............................................6
7-3-3正文
《审核问询函》问题1:关于本次募投项目
根据申报材料:(1)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将用于新
型智能终端零组件(轻质材料)智能制造中心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
(2)新型智能终端零组件(轻质材料)智能制造中心项目拟在租赁厂房实施。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的具体内容及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必要性,本次募投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及现有业务的区别与联系,是否存在重复建设,本募是否存在新产品,是否符合投向主业要求;(2)新型智能终端零组件(轻质材料)智能制造中心项目的研发内容、研发模式及研发进展,结合本次募投项目的人才及技术储备、半固态压铸、3D 打印工艺等工艺掌握情况、客户认证的确定性等,说明实施该项目的可行性;(3)结合本次募投产品的市场需求、竞争格局及公司竞争优劣势、
公司现有及新增产能、客户开发情况等,说明该项目产能规划合理性以及产能消化措
施;(4)结合租赁用地的用途、使用年限、租用年限、租金及到期后对土地的处置计划等,说明使用租赁用地建设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具有重大不确定性。
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结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6-4核查问题(4)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回复
(一)结合租赁用地的用途、使用年限、租用年限、租金及到期后对土地的处置计划等,说明使用租赁用地建设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具有重大不确定性。
1、本次募投项目相关租赁用地情况
根据《募集说明书(更新稿)》、发行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并经核查,本次募投项目用地系发行人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其租赁用地的具体情况如下:
租赁合同租赁用地建筑面积不动产权证书编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期限租赁期限租金
编号/名称栋号(㎡)号
房屋租赁湘(2025)长沙县
2021.12.10-2025.06.15-
合同(下称 F0013 4514.66 工业用地 45 元/㎡/月 不动产权第
2071.12.102028.06.15“合同0016167号
7-3-4租赁合同租赁用地建筑面积不动产权证书编
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期限租赁期限租金
编号/名称栋号(㎡)号一”)湘(2025)长沙县
F0002 240.00 工业用地 不动产权第
0017858号
湘(2025)长沙县
房屋租赁 F0010 3396.96 工业用地 不动产权第
合同(下称2026.07.01-0016163号“合同2029.07.01湘(2025)长沙县二”) F0011 2741.64 工业用地 不动产权第
0016165号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并经核查,上述租赁用地对应的不动产权权利人为湖南亚大丰晖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称“权利人”),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出租方为长沙亚大信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出租方”),出租方与权利人不一致。根据权利人出具的《委托授权书》,出租方为其授权运营管理方,其有权代表权利人办理招商、商务合作、签署房屋租聘合同等相关业务,故发行人与出租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不会对发行人租赁土地的使用权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本次使用租赁用地建设募投项目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1)租赁用地的约定及法定用途均与募投项目需求一致,且租赁用地的剩余使
用年限充足,可充分覆盖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及续租期限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并经核查,租赁用地的约定及法定用途均为“工业用地”,其与募投项目的生产建设需求一致,发行人租赁土地实际用途符合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类型、规划用途。另,根据《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土地使用期限,本次租赁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均届至2071年12月10日,剩余年限较长,可充分覆盖《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存在“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导致租赁用地无法继续使用”的风险。
(2)租赁用地的租用期限及租赁到期后对土地的处置计划明确,租金支付方式合理,无重大现金流压力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经核查,该租赁合同对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续租期等进行了清晰约定,具体如下:
7-3-5租赁合同初始租赁期限租金约定无条件续租期限续租租金约定
合同一2025.06.15-2028.06.15续租至2035.06.15无条件续租期间租金
45元/㎡/月保持不变(按初始租金合同二(按月支付)2026.07.01-2029.07.01续租至2035.07.01标准45元/㎡/月执行)
《房屋租赁合同》的初始租赁期限均为3年,并均设置了长达7年的无条件续租选择权,租赁用地只需经发行人申请后,即可续租。续租后合同一的租赁期限可至2035年6月,合同二的租赁期限可至2035年7月。该租赁及无条件续租期限充分覆盖了本次募投项目的投资回收期,能够保障募投项目的稳定运营。
此外,《房屋租赁合同》对该租赁及无条件续租期限届满后,租赁用地的处置计划亦进行了明确约定,即:租赁期满前,如发行人拟续租,应提前60日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续租请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该条款赋予了发行人优先续租权。因此,发行人后续无法续租的风险较低。
《房屋租赁合同》的租金标准均为45元/㎡/月,价格清晰、明确,且租金按月支付,不涉及大额预付,对发行人现金流压力较小。另,合同约定无条件续租期间“租金保持不变”,有效锁定了未来的经营成本,增强了募投项目效益预测的确定性。
二、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就上述问询问题,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发行人为实施本次募投项目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租赁用地不动产权证书、租赁用地权利人对出租方的授权文件;
(2)《募集说明书(更新稿)》。
(二)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募投项目的租赁用地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租赁用地出租方对租赁用地享有合法授权,发行人与出租方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发行人租赁用地的实际用途符合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类型、规划用途,租赁用地的剩余使用年限充足,可充分覆盖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租赁用地的租赁及无条件续租期限可充分覆盖本次募投项
7-3-6目的投资回收期,能够保障募投项目的稳定运营。
房屋租赁合同对于租赁用地到期后的处置计划亦进行了明确约定,发行人无法续租的风险较低;租赁用地的租赁价格清晰、明确,按月支付,不涉及大额预付。
上述事项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6-4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导致募投项目无法持续运营的重大不确定性。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伍份,肆份交给发行人,壹份由本所留存备查。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7-3-7(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字盖章页)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朱志怡朱志怡
经办律师:
杨凯
签署日期:年月日
7-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