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
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证)字[2026〕0003-3号
二〇二六年八月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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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证)字[2026]0003-3号
致: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公司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股权激励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出具了关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股权激励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就公司本次股权激励的预留权益授予事项(以下称“本次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
本所律师在《股权激励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股权激励法律意见书》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授予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激励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股权激励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
1.2026年1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6年1月28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本次授予履行的决策程序
1.2026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相关核查意见。
2.根据董事会决议,对本次授予事项确认如下:
(1)同意公司以2026年8月28日为本次授予权益的授予日;
(2)以16.3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 名激励对象授予5.76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1.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26年8月28日。
2.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的核查意见: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26年8月28日,并同意以16.3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名激励对象授予5.76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3.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查验,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不在下列期间: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确定,符合《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
1.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6年8月28日,以16.3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名激励对象授予5.76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2.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1)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符合《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授予的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应的“三会”文件,本次授予的价格为16.30元/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价格符合《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授予的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形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查验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相关情形
根据授予对象出具的说明,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符合《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授予的审议及批准、授予日确定、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授予条件均符合《激励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合法、有效。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权授予登记等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科微至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龙海涛
经办律师:
崔白
赵泽铭
2026年8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