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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特威: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01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88213 证券简称:思特威 公告编号:2026-036

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6年 6月 1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285号),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 A股股票数量为 36760482 股,发行价格为 87.05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199999958.1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31277360.12元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168722597.98元。前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6年 9月 24日全部到位,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于 2026年 9月 24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6)验字第 70044970_B03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6年 3月 27日、4月 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公司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按照规定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存储、管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事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及《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会同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各募集资金监

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用途面向高性能影像应用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121935449810008 CIS 解决方案研发及产业

公司上海安亭支行化项目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面向高性能影像应用的

股份有限公司长宁 98490078801900008357 CIS 解决方案研发及产业

支行 化项目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面向高性能影像应用的

公司上海大柏树支 216380100100447066 CIS 解决方案研发及产业

行 化项目面向高性能影像应用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8110201013702177204 CIS 解决方案研发及产业

公司上海分行化项目

思 特 威 面向高性能影像应用的

星展银行(中国)有(上海) 30024533388 CIS 解决方案研发及产业限公司上海分行

电子科技 化项目

股份有限 面向高性能影像应用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15001382412391 CIS 解决方案研发及产业公司上海分行化项目

中国进出口银行上 面向智能驾驶的 CIS 解决

10000140135

海分行 方案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国家开发银行上海 面向智能驾驶的 CIS 解决

31000109000000100421

市分行 方案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面向智能驾驶的 CIS 解决

公司上海市徐汇支 454645011637方案研发及产业化项目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面向视觉 AI的 CIS和端侧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50131001106969204 AI ASIC 解决方案研发及

长三角一体化示范产业化项目区分行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用途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面向视觉 AI的 CIS和端侧

有限公司上海浦东 31050161384100002336 AI ASIC 解决方案研发及

分行 产业化项目

面向视觉 AI的 CIS和端侧浙商银行股份有限

2900000510120100159737 AI ASIC 解决方案研发及

公司上海分行产业化项目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面向视觉 AI的 CIS和端侧

有限公司上海市卢 1001208729300235991 AI ASIC 解决方案研发及

湾支行 产业化项目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15001382512390 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上海分行

面向视觉 AI的 CIS和端侧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飞 凌 微 121950826210008 AI ASIC 解决方案研发及公司上海安亭支行(上海) 产业化项目

电子科技 面向视觉 AI的 CIS和端侧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有限公司 8110201012902177984 AI ASIC 解决方案研发及公司上海分行产业化项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公司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与保荐人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如

下:

公司、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飞凌微(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为“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安亭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支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柏树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进出口

银行上海分行、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

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卢湾支行简称为“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面向高性能影像应用的 CIS解决方案研发及产业化项目/面向智能驾驶

的 CIS 解决方案研发及产业化项目/面向视觉 AI 的 CIS 和端侧 AI ASIC 解决方

案研发及产业化项目/补充流动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

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马磊、张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次或 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

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

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一式 6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10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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