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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特威:关于思特威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12-06 查看全文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汉坤(证)字[2025]第 37094-4-O-9 号中国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一路288号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二座33层200041

电话:(8621)60800909;传真:(8621)60800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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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汉坤(证)字[2025]第 37094-4-O-9 号

致: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思特威(上海)电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思特威”)的委托,担任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法律意见书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核查了按规定需要核查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同时,本所已得到思特威的如下保证:思特威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材料、电子版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或重大遗漏。

3.本所仅就与本次调整相关事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

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思特威本次调整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思特威为实施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本所同意思特威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次调整的文件之一,随其他文

件一起公告,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同意思特威在其为实施本次调整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思特威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和授权1.2023年9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法律意见书2.2023年9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并发表了《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3. 2023 年 10 月 26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2),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施海娜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3年11月

10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2023年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

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4.2023年9月25日至2023年10月5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信

息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 年 11月 3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3-038)。

5.2023年11月10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已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6.2023年11月11日,公司对《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根据该自查报告,在本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7.2023年12月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2023年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23年12月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2023年向激励对象首-3-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法律意见书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发表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9.2024年8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0.2024年8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发表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预留授予日)》。

11.2024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且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12.2024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并发表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的核查意见》。

13.2025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14.2025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并发表了《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的核查意见》。

15.2025年12月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4-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法律意见书16.2025年12月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授予价格事项

(一)调整事由2025年11月14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于2025年11月27日披露了《2025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42),公司2025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12月2日)登记的公司总股本401841572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536872股股份后的股本

4013047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股派发现金红利0.125元(含税),共计派

发现金红利50163087.50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亦不派送红股。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应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二)调整办法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

根据公式计算得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P=

(26.855-0.125)=26.73元/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5-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法律意见书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就本次调整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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