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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特威:融资决策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12-06 查看全文

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决策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控制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风险,使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列融资行为的决策: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发行新股(包括增发新股和配股);

2、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含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3、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第三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发行新股,应由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提请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批。

第四条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由董事会讨论通过,报请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五条公司可以在每年度年初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时,由财务部门拟定

本年度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的额度(包括控股子公司的借款额度),作为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一部分,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未在年度财务预算方案中批准年度借款额度,公司申请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的,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第六条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涉及提供担保的,根据公司章程以

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对担保事项进行审批决定。

第七条公司发生的融资事项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第八条公司任何部门、任何机构以及个人违反本制度,越权审批进行融资的,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赔偿公司损失。

第九条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条本制度经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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