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15证券简称:瑞晟智能公告编号:2025-037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大股东持有的基本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晟智能”)大股东宁波瑞合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瑞合晟”,曾用名为宁波高新区瑞泽高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108454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37%。上述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以及公司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其中,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已于2023年8月28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分别于2024年7月10日及2025年7月11日上市流通。
袁峰先生、余云林先生为瑞合晟合伙人。其中袁峰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其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24701410股,通过瑞合晟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为2963048股,合计持有27664458股;余云林先生为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其通过瑞合晟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为
3785252股。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鉴于自身资金需求,袁峰先生及余云林先生拟减持其通过瑞合晟间接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份,即瑞合晟通过集中竞价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624232股,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248465股,合计不超过187269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其中袁峰先生通过集中竞价间接减持不超过413933股,通过大宗交易间接减持不超过827867股;余云林先生通过集中竞价间接减持不超过
1210299股,通过大宗交易间接减持不超过420598股。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
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减持期限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实施。若减持期间公司发生派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并在相关公告中予以说明。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瑞合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相关减持计划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宁波瑞合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是□否
直接持股5%以上股东√是□否股东身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
其他:
持股数量10845469股
持股比例17.37%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IPO 前取得:10845469股
注:前述持股股份来源中,IPO 前取得的股份包含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一致行动关系形成原
股东名称持有数量(股)持有比例因
袁峰2470141039.57%袁峰任宁波瑞合晟创宁波瑞合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业投资合伙企1084546917.37%限合伙)执行事务合
第一组业(有限合伙)伙人,为袁作琳之父袁作琳20824673.34%
合计3762934660.28%—
2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股东名称宁波瑞合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计划减持数量不超过:1872697股
计划减持比例不超过:3%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624232股量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1248465股减持期间2025年11月21日~2026年2月20日
拟减持股份来源 IPO 前取得拟减持原因合伙人自身资金需求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是√否
(二)相关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是□否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袁峰承诺:
(1)自瑞晟智能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瑞晟智能的股份,也不由瑞晟智能回购该部分股份。
(2)瑞晟智能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本次发行后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
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瑞晟智能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3)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3(4)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
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5)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
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6)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
则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关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2、公司大股东宁波瑞合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瑞晟智能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已持有的瑞晟智能的股份,也不由瑞晟智能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
(3)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
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瑞泽高科合伙人承诺如下:公司上市前及上市后的锁定期内(锁定期指瑞晟智能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的36个月以内),合伙人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锁定期届满前,该等财产份额的受让人应为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合伙企业锁定期届满后,该等财产份额的受让人应为届时公司或其控股子4公司的正式员工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书面同意的第三人。此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
如违反该承诺给公司、合伙企业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合伙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瑞晟智能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瑞晟智能的股份,也不由瑞晟智能回购该部分股份。
(2)瑞晟智能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本次发行后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
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3)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
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
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5)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5(6)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是□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是√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是□否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拟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
减持首发前股份。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影响公司控制权变更,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亦无相关重大负面事项及重大风险。
四、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公司股东根据自身需要进行的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在减持期间内,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本次减持计划及如何实施本次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6(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股东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实施减持,本公司及相关股东将持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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