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的会议资料和文件,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增加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增加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基于主营业务实际需要而开展的日常经营行为,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该等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亦不会因此对关联人形成依赖,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预计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2026年8月24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2026年8月24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2026年8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