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025年,我作为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
立董事,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法律法规与内部制度,始终秉持客观公正、独立履职的原则,积极参与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各项会议,在工作中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就公司经营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针对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我均审慎发表意见,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支持,推动公司实现规范稳健、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现将2025年度本人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薛海静,男,198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律师执业资格,现任宁波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宁波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宁波市律师协会法律援助和社会公益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
副主任、宁波市律协证券与金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宁波市金融顾问、宁波市律
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宁波市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宁波仲裁委员会委员。2006年9月至2009年7月就职于浙江盛宁律师事务所;2009年7月至2011年9月就职于浙江大衡律师事务所。现就职于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兼任瑞晟智能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已按照监管要求开展独立性自查,经查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各项要求。同时,本人具有专业资质及能力,可以在履职过程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履职期间,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与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回顾2025年,本人在履职过程中始终保持勤勉尽责的职业态度,全程亲自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各项会议,全年未出现缺席,也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经核查,公司本年度董事会与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法定要求,各项重大经营决策的形成与执行流程合法合规。报告期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共召开7次会议,此外召开年度股东会1次、临时股东会1次。具体出席情况明细如下:
参加股东参加董事会情况独立董事会情况姓名应出席亲自出委托出缺席是否连续两次未出席股东次数席次数席次数次数亲自参加会议会的次数薛海静7700否2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目前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薪酬与考核、提名四个专门委员会。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本人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我共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5次、提名委员会会议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1次,对定期报告、董高薪酬考核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本人认为,2025年度公司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各项重大事项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程序,因此对所有议案均投出赞成票。
本年度公司共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次,审议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本人认为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所需,交易定价公允、程序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也不因此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因此同意该等议案。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一方面,重点关注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对审计计划、工作流程及执行结果进行审查,认真听取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汇报,保障内部审计工作独立有效开展。另一方面,在年度审计及各期定期报告审议过程中,我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职,持续跟进审计进度,督促会计师事务所恪守执业准则,确保各项工作合法合规。(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出席公司股东会,与中小股东进行深入沟通交流,积极了解中小股东的关注重点、诉求和意见。此外,本人在日常履职过程中充分发挥独立董事职权,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情况
本人通过实地调研、参加董事会及股东会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沟通,及时掌握公司生产经营与重大事项决策情况,持续关注董事会决议执行、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以及重大项目进展,助力公司提升管理水平。
(六)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对本人行使职权给予了充分支持,积极配合本人开展工作,对本人关注的问题也及时落实改进,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要保障。公司在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及相关会议前,均精心准备会议材料并及时准确送达,为本人工作提供了便利,有效配合了独立董事工作开展。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情况总结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5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在关联董事袁峰回避
的情况下,审议并通过《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2025年9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增加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本人经过对审议文件、关联人资格等的核查,认为公司与关联人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基于开展主营业务的实际需要,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关联交易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会产生不利影响,公司的主营业务也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因此,同意该等议案。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经核查,公司无此类情形。(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经核查,公司无此类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重点关注并监督公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本人认为,公司定期报告所披露的财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不存在重大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定期报告财务信息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披露,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能够做到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障公司规范运作,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合法完整。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经2024年年度股东会批准,同意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相关业务审计资质,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需求;
该所在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勤勉尽责,切实履行审计职责,能够客观公正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未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未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充分结合了当前宏观经济环境、公司所在区域、行业发展水平及经营规模、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等实际情况,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遵循各项法律法规要求,忠实勤勉
履行职责,独立公正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切实履行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义务。通过现场调研与管理层沟通,尤其是在技术领域深入交流,本人对公司战略规划及各项业务经营发展情况有了更全面的掌握,并依托自身专业知识与行业经验为公司提出相关建议,持续推动公司规范运作与健康发展。
2026年度,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要求,秉持忠实
勤勉、独立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将运用自身专业知识与实践经验,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更具前瞻性与可操作性的参考,助力提升董事会整体决策水平与治理效能,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薛海静
2026年4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