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的会议资料和文件,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增加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过对审议文件、关联人资格等的核查,本次公司与关联人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基于开展主营业务的实际需要,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关联交易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会产生不利影响,公司的主营业务也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以下无正文,为《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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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
吴雷鸣
2025年9月16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胡振超
2025年9月16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薛海静
2025年9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