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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晟智能: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19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与《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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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

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

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程序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登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公司证券投资部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年。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

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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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一条暂缓、豁免披露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

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

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投资部;

(二)证券投资部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

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证券投资部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得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将不符合

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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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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