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16证券简称:气派科技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气派科技”)是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进一步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提升盈利能力,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拟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方式募集资金不超过11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高密度高性能芯片封测项目”。公司编制了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以下简称“本报告”)。
如无特别说明,本报告相关用语与《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中的释义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
1、国家行业规划及产业政策的大力支持
半导体产业是支撑国民经济发展与国防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先导性产业,直接关乎国家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与核心竞争力。在全球科技竞争日趋激烈的大背景下,我国陆续出台一系列扶持政策,从研发投入、税收优惠、人才引育、产业链协同等多维度给予全方位支持,引导产业高质量发展,全力鼓励突破核心技术瓶颈,摆脱高端芯片及配套环节对外依赖的局面。
2026年3月,全国两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加强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完善新型举国体制,采取超常规措施,全链条推动集成电路、工业母机、高端仪器、基础软件、先进材料、生物制造等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取得决定性突破。2025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多部门发布的《关于做好2025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提出,延续并优化集成电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2024年5月,中央网信办等三部门联合发布的《信息化标准建设行动计划(2024—2027年)》提出,围绕集成电路关键
1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领域,加大先进计算芯片、新型存储芯片关键技术标准攻关,推进人工智能芯片、车用芯片、消费电子用芯片等应用标准研制。
2、半导体行业景气度全面复苏与国产替代驱动半导体封测市场发展
半导体行业呈现“强周期性”,每3-5年经历一轮“需求爆发-产能扩张-库存调整-复苏”的循环。历经行业周期调整后,全球半导体行业迎来全面复苏拐点,下游终端市场需求持续回暖,存储芯片、逻辑芯片、功率器件等核心产品出货量稳步攀升,上游设计与制造环节产能持续释放,直接带动后端封装测试需求快速增长,行业景气度持续上行。从全球市场来看,半导体厂商纷纷扩大资本开支,新增产能逐步落地,封测环节产能利用率持续提升,部分先进封测产能甚至出现供需偏紧态势,行业整体营收与利润规模同步回暖,为封测产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随着全球贸易摩擦和技术封锁加剧,我国半导体产业的部分关键核心技术领域仍面临“卡脖子”困境,对外依存度较高。近年来我国大力推动半导体产业链自主可控,国产替代已从“可选项”变为“必选项”。在政策引导与市场需求双重推动下,本土封测企业技术突破步伐加快,封装测试领域国产化率持续提升。
在半导体行业景气度全面复苏与国产替代的驱动下,我国半导体封测产业将迎来良好的发展机遇期。
3、新兴应用领域为半导体封装测试产业发展注入了新的增长动力
集成电路作为各类电子设备的核心部件,下游应用场景持续拓宽,传统消费电子、电力电子、通信设备、医疗电子、航空航天等领域需求保持波动增长趋势。
而物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5G 通信、工业机器人、新能源汽车等
新兴应用领域的蓬勃发展,进一步催生了高性能、低功耗、小型化、高集成度的芯片需求,为集成电路产业注入了强劲的新增长动能。
封装测试是半导体产业链的核心关键环节,承担着芯片电路连接、结构保护、性能优化及功能验证的重要作用,直接影响集成电路产品的可靠性、稳定性与实际应用效能,是芯片从晶圆走向终端应用的重要环节,其技术水平与产业规模直接关联集成电路产业的整体竞争力。集成电路产业的整体迭代升级、技术突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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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应用领域的不断拓宽,也会反向推动封测产业同步革新,推动封测产业的进一步发展。
4、本次发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公司一直致力于半导体封装测试相关技术的研发创新并不断加强研发投入,掌握了多项核心技术。公司将根据行业未来发展趋势及技术发展方向,加强对新兴领域的研发投入,持续对功率半导体和先进封装方面投入研发,开发更多品类功率半导体封装和先进封装技术,为公司产品丰富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本次发行股票有助于提升公司 QFN/DFN、FC-QFN/DFN、LQFP等中高端产品产能,从而有助于抓住市场机遇,在满足市场需求快速增长的同时,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
(二)本次发行的目的
1、突破产能瓶颈,满足下游市场需求
半导体封装测试行业在技术进步、下游应用领域不断拓展以及国产替代等
多因素驱动下,迎来良好的发展机遇期。其一,半导体产品在集成度、性能、功耗及可靠性等方面的要求持续提升,对封装测试环节的精度控制、工艺复杂度与规模化生产能力提出更高标准。其二,人工智能、汽车电子、高性能计算、物联网等新兴应用场景快速崛起,带动高可靠性、高定制化封装测试产品的需求持续增长。其三,随着国产半导体产业替代进程加速,本土封装测试企业迎来重要发展契机。
公司深耕半导体封装测试领域多年,已发展成为华南地区规模领先的内资封装测试企业之一。近年来,公司业务规模稳步扩张,产能利用率持续攀升。2023年至2025年,公司封装测试产能利用率分别为68.13%、80.57%、88.52%,2025年全年处于较高负荷运行状态。现有产能接近饱和已成为制约订单承接与业务扩张的重要因素。若无法及时扩充产能,公司将面临订单交付延迟、客户流失等风险,错失行业发展机遇,进而影响营收规模扩大与市场份额提升。本次扩产项目通过新增封装测试产能,可有效释放产能瓶颈,满足下游市场需求,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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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扩大经营规模,巩固和提升行业竞争地位当前,国内封装测试市场竞争格局日趋激烈,长电科技、通富微电、华天科技等内资领先企业不仅通过资本市场募集资金扩充产能、进行技术和产品升级,还通过市场化收购兼并实现资源整合与跨越式发展,不断筑牢竞争优势。
与此同时,各类外资及合资封测企业也持续加大在中国大陆的产能布局与资金投入,进一步加剧了国内市场的竞争烈度,行业头部集聚效应愈发明显。
公司经过在封测领域多年的积累和拓展,目前已具备一定规模和较强技术实力,但与长电科技、通富微电和华天科技等为典型代表的中国大陆封装测试行业龙头企业相比,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在当前市场高速发展的态势下,公司如若不能及时扩大自身规模、增强竞争实力,将可能面临市场份额被挤压、客户资源流失的风险。特别是随着下游客户对供应链稳定性和交付能力的要求不断提高,产能规模已成为客户选择封测供应商的重要考量因素。因此,通过本项目建设扩大生产规模,是公司巩固和提升市场竞争地位的必然选择。
3、优化产品结构,提高先进封装产品占比近年来,集成电路终端系统向多任务处理、微型化方向加速演进,持续驱动封装技术向高性能、高密度、高散热、晶圆级、薄型化及小型化迭代升级。
在此背景下,FC、SiP、TSV等先进封装技术的应用场景不断拓展,已成为行业重要发展方向。
当前,日月光、安靠、长电科技、华天科技、通富微电等国内外领先企业均已较全面的掌握 FC、3D、CSP、WLCSP、MCM、SiP、TSV、Chiplet等先
进封装技术,并实现规模化应用。而公司产品目前仍以 SOP、SOT等传统封装形式为主,先进封装产品占比相对较低。因此,公司若不能及时强化先进封装领域的产能布局,将难以匹配下游终端市场对先进封装的需求,可能导致核心竞争力弱化、市场份额被挤压,进而面临市场空间持续收窄的风险。基于此,公司优化产品结构,提高先进封装产品占比,是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举措。本项目建设完成后,将有效提升公司 FC等先进封装产品的产能布局,助力产品结构优化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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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和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股,发行方式为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股权融资具有可规划性和可协调性,适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并能使公司保持稳定资本结构。通过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进一步提升公司中高端产品产能、技术储备和产品性能,巩固和发展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公司的稳健经营。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
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含35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
调整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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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 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根据股东会授权,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并由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符合《证券法》第
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二)本次发行方案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公司不存在违反《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违反《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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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高密度高性能芯片封测项目”,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3、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4月23日,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事宜。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
上市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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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本次发行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相
关规定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本次发行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
条、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5、本次发行的限售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即本次发行的股票完成登记至相关方名下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因公司送红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如果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对于上述限售期安排有不同意见,发行对象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意见对上述限售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满后,发行对象减持其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将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相关规定。
6、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公司披露了《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事宜的公告》,公司不存在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其他补偿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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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经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四)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1、截至2026年3月31日,公司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符
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一项规定。
2、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
第18号》第二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且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发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五)本次发行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下列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
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下列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1、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其他风险警示;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
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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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保荐人或者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者相关签
字人员最近一年因同类业务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在各类行政许可事项中提供服务的行为按照同类业务处理,在非行政许可事项中提供服务的行为,不视为同类业务。
(六)本次发行程序合法合规2026年4月23日,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事宜。
根据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方案及其他发行相关事宜。此外,公司将相
关公告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同时,根据有关规定,本次发行还需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综上所述,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发行方式可行。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方案已经于2026年4月2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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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的承诺
根据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授权,公司拟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次发行完成后,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达到的预期收益需逐步释放,预计短期内公司每股收益(包括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将受到股本摊薄的影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发行可能导致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进行了分析,并就填补回报拟采取的应对措施进行了明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1、测算假设及前提
以下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
2026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相关假设如下: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等方面没
有发生重大变化。
2、假设本次发行于2026年9月30日前实施完毕,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
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构成公司对实际完成时间的承诺。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本次发行注册后的实际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11000.00万元,暂不考虑相关发行费用,假设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价格为
11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22.71元/股(该价格为公司股票于2026年4月27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80%,该价格仅为模拟测算价格),则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484.37万股,该数量仅用于计算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
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并实际发行的数量为准。
4、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募集资金金额、发行时间仅为基于测算目的假设,
最终以实际发行的股份数量、发行结果和实际日期为准。
5、本次测算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其他非经常性损益、不可抗力
因素等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股本等的影响。
6、以2025年度测算,公司202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538.4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8657.72万元。假设公司2026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在2025年基
础上按照持平、增亏20%、减亏20%等三种情景分别计算。
2、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的前提下,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如下:
2025年度/2026年度/2026年12月31
项目2025年12月31日日发行前发行后
总股本(万股)10687.9811477.9811932.35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万元)11000.00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万股)484.39
1、2026年扣非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5年持平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538.40-7538.40-7538.4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万-8657.72-8657.72-8657.72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71-0.67-0.65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71-0.67-0.65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基本每股
-0.81-0.77-0.75收益(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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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稀释每股
-0.81-0.77-0.75收益(元)
2、2026年扣非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5年增亏2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7538.40-9046.08-9046.08(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万-8657.72-10389.26-10389.26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71-0.81-0.78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71-0.81-0.78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基本每股
-0.81-0.93-0.90收益(元)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稀释每股
-0.81-0.93-0.90收益(元)
3、2026年扣非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5年减亏2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7538.40-6030.72-6030.72(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万-8657.72-6926.17-6926.17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71-0.54-0.52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71-0.54-0.52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基本每股
-0.81-0.62-0.6收益(元)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稀释每股
-0.81-0.62-0.6收益(元)注:每股收益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证监会公告〔2010〕2号)的有关规定计算。
(二)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促进业务健康、良好的发展,充分保护本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本公司将采取如下具体措施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本公司的业务规模、经营效益,为中长期的股东价值回报提供保障。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规范和有效使用
公司己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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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专储、专款专用的制度,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对其使用情况加以监督。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保证募集资金专款专用,确保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得到有效使用。
2、加快主营业务的拓展,提高公司的竞争力
经过多年的沉淀和积累,公司已发展成为华南地区规模最大的内资半导体封装测试企业之一,是我国内资半导体封装测试服务商中少数具备较强的质量管理体系、工艺创新能力的技术应用型企业之一。本次发行将进一步推进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的竞争优势、改善公司的资产质量,使公司的资金实力进一步提高,实现公司的稳步健康发展,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具有积极意义。同时,公司将进一步提高核心技术产品的研发投入并扩大市场竞争优势,提升公司的研发和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科学统筹资金使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助力公司实现稳健发展,从而降低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3、进一步优化经营管理和提升经营效率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继续着力提高内部运营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完善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加强费用控制,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的经营风险。同时,公司将持续推动人才发展体系建设,优化激励机制,最大限度地激发和调动员工积极性,提升公司的运营效率、降低成本,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
4、完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投资者回报
为健全和完善公司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积极有效地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公司己经制定和完善了《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本次发行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利润分配规定,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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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
承诺为确保公司2026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
措施得到切实执行,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控股股东梁大钟、公司实际控制人白瑛、梁华特承诺如下:
“1、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
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2、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
诺为确保公司2026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
措施得到切实执行,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15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
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则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将与公
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
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7、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发行股票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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