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176号
致: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23日14点30分在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气派科技路气派大厦六楼615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1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2026年3月31日召开第五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2026年4月2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23日在14点30分在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气派科技路气派大厦六
楼615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梁大钟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3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35人,共
2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73219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6531%,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5389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9694%。
2、根据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7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9325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837%。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2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9469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962%。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3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2711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6%;反对507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2711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6%;反对507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89613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917%;反对5078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情况和2026年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梁大钟先生、白瑛女士、梁华特先生、李泽伟先生已回避表决。
4表决情况:同意248613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983%;反对5078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1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89613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917%;反对5078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2711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6%;反对507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89613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917%;反对5078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五)《关于2026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相应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2914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8%;反对304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2%;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9164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364%;反对304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2711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6%;反对507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89613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917%;反对5078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部分股份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参与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关联股东梁大钟先生、白瑛女士、梁华特先生、李泽伟先生、饶锡林先生、文正国先生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90813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080%;反对3878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20%;
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90813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080%;反对3878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672711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6%;反对507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89613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917%;反对5078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672831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9.9424%;反对387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90813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080%;反对3878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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