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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派科技: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16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88216 证券简称:气派科技 公告编号:2026-067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6年 9月 9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431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910822股,发行价格为 37.7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9999963.38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金额合计人民币

3235417.68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6764545.70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6年 9月 22日全部到位,并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编号为天职业字[2026]38628号的《验资报告》。

公司及子公司依照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用账户储存管理,并与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监管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公司于 2026年 4月 2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议案》,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已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鉴于公司“高密度高性能芯片封测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气

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气派”),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向、建设内容、建设地点等均未发生变化。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气派开立了“高密度高性能芯片封测项目”募集资金储存专用账户,公司已与全资子公司广东气派、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投项目名称 余额(元)中国工商银行高密度高性能

气派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4000024319201372034 106764749.70芯片封测项目深圳平湖支行中国银行股份高密度高性能

广东气派 有限公司石排 6626645003672 0.00芯片封测项目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000024319201372034 ,截至 2026 年 9 月 22 日,专户余额为 107716945.27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高密度高性能芯片封测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月/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兆琛、王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次或 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丙方持贰份,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广东气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丁方”)鉴于乙方2026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高密度高性能芯片封测项目”的实施主体为甲方,乙方拟在募集资金到账后,根据募集资金使用安排将用于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划转至甲方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方、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626645003672,截至2026年9月22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高密度高性能芯片封测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乙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乙方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及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兆琛、王江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

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柒份,甲、乙、丁方各持壹份,丙方持贰份,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特此公告。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10月 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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