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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昂基因: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4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5-04-25 查看全文

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2025年4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

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置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维护公司市场形象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新闻报道、报刊文章、电视节目、社交媒体、网络论坛等渠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评价或歪曲事实的报道;

(二)社会上已存在,尚未得到证实但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谣言、虚假信息等;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舆情管理的总体目标

(一)保障公司各类舆情事件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的干扰和破坏。

(二)及时、准确地向市场传递公司的真实信息,避免因不实信息或过度解

读导致股价异常波动,保障投资者权益。

(三)客观、真实、准确反映公司情况。

第四条舆情管理的基本原则(一)舆情监测与预警:根据舆情的性质、传播范围、影响力等因素,设定

预警指标,开展日常舆情监测工作,当监测到的舆情信息达到或超过预警指标时,

第一时间通知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处理。

(二)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及时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控制舆情的发展态势;

(三)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及投资者的真诚沟通。

在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及投资者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四)主动承担、系统运作。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以主动承担的态

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并联合各相关部门系统运作,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第五条舆情分类

重大舆情: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组织体系和职责划分

第六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注重职能部门的响应与协作,提高防范声誉风险和处置声誉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第七条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

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部、公共事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

第八条证券部负责公司舆情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

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情况汇报至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视舆情影响程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三章基本流程和处置措施第九条证券部按照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开展公司舆情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在

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总整理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证券部,证券部核实信

息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上报公司领导及监管部门:

1、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第一时间

采取处理措施;

2、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须积极推进,

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3、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需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进行及时灵活处置;

(二)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

长应视情况召集重大舆情工作会议,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1、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2、舆情事件发生后,立即告知公司聘请的第三方机构,联合制定应对措施,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3、加强与投资者及媒体沟通,做好投资者及媒体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 E 互动平台等对外沟通窗口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及媒体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舆论扩大;

4、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5、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公司相关部门和子公司的信息知情人员及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

机构工作人员对前述舆情及其处置过程中的各类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如违反保密义务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或给公司造成其他损失,公司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对相关人员采取处理措施,并在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证券部拟定、董事会审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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