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及其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参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下属分公司、子公司)的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将在公司内部公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于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程序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激励计划中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包括授予日、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等事项)和归
属安排(包括归属期、归属条件等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激励计划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
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相结合,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