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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通股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15 00:00 查看全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 申报时间:2026年 5月一、发行人基本情况公司名称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简称会通股份

证券代码 688219.SH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柏堰科技园芦花路2号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柏堰科技园芦花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健益实际控制人何倩嫦董事会秘书张辰辰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同意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456号)同意注册,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共计发行830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本次发行合计募集资金人民币83000万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1053.82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1946.18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天健验〔2022〕704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可转换债券于2023年1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担任会通股

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负责对会通股份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2025年12月31日,向不特定对象发1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中信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和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三、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相关规定,保荐人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至2025年12月31日止,保荐人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限已满。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3、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并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发行人及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5、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6、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公司2025年11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七次会议、

第三届董事会2025年第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事项,将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调整为2027年12月31日。保荐人持续督导人员审阅了董事会等相关会议议案,了解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原因和其他基本情况。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发表了明确意见,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募集资金使用决策程序的规定。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不涉及项目的实

2施主体、项目内容及投资总额等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未发生其他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况。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和现场培训等督导工作;公司能够

及时发出董事会、股东会会议通知并告知保荐代表人,尊重保荐代表人的建议,完善各类制度、决策程序,补充、完善信息披露资料,为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及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经核查,保荐人认为,会通股份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3截至2025年12月31日,保荐人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法定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对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以下无正文)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年月日王家骥年月日彭淳懿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年月日张佑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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