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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5]H0027号
致: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1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 4月 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开发布了
《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3日在南京嘉悦·印湖酒店(南京市江宁开发区丽泽路 5 号门)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 DONG XIE(谢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2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93人,代表股份173180166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333%。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1719669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2994%;
反对110411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30.6375%;
弃权10914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31%。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1719669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2994%;
反对110711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6392%;
弃权10614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14%。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17185890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2370%;
反对110711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6392%;
弃权2141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238%。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17159207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0829%;
反对138809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8015%;
弃权20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156%。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7184290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2278%;
反对110411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6375%;
弃权2331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347%。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4同意17193390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2803%;
反对110611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6387%;
弃权1401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810%。
(七)表决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7184290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2278%;
反对119711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6912%;
弃权14014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810%。
(八)表决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7162255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1005%;
反对13424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7751%;
弃权21514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244%。
(九)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同意17154991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0586%;
反对152410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8800%;
弃权10614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14%。
(十)表决通过了《关于签署<补充协议>后被动对关联方借款展期的议案》
同意1715792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0755%;
5反对14799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8545%;
弃权12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700%。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1-8项、第10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第9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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