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前沿生
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了确保公司持续稳健运营,使独立董事尽职尽责,诚信从事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审定,本着“责任、风险、利益相一致”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由公司
按照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聘请的,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津贴范围: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其他董事不属享受该津贴办法的范围。
第四条津贴原则:津贴水平综合考虑独立董事的工作任务、责任等。
第五条津贴标准:独立董事津贴为每人每年人民币15万元。参考整体经济环境、公司所处地区、行业薪酬水平,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等可以对独立董事津贴进行调整,津贴调整事项须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以上津贴标准为税前标准,由公司统一按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独立董事津贴从股东会通过后按季度发放。
第七条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行使
职权所需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八条本办法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修订时亦同。
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