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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生物: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31 00:00 查看全文

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监督

和风险控制,对参股公司经营情况监督,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建立公司内部独立的评价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审计机构

第四条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公司设置内审部,内审部是公司的

内部审计机构,该机构按照公司相关规范及制度,对公司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履行审计职责,报告审计工作。

第五条审计部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并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熟悉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业务,胜任相关工作。

内部审计人员应做到: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态度,不滥用职权,不徇私舞弊,不泄露机密,不玩忽职守。

第六条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牵涉或存在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该项目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审计部履行职能所需经费,如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外勤补贴、外聘中介机构费用等,列入公司的财务预算。

第九条审计部及内部审计人员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和岗位职责,认真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监督、考核和评价,并依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奖励或处罚。

第三章审计职责

1第十条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编制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相关规定;

(二)编制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出具审计报告,年末提交审计工作年度总结;

(三)对公司、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有效性进行测试和评价;

(五)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工程结算、对外投资等经济

活动和重要经济合同的概预算、决算、经济效益情况进行专题审计;

(六)对公司及子公司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和离任进行审计,重要岗位的离任审计;

(七)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八)每年对内部审计机构履职情况进行自我评价;

(九)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于次年一季度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年度工作报告,总

结说明审计计划实施、审计过程中存在问题落实及整改情况;

(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需要落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审计权限

第十一条内审部具有以下权限:

(一)参加公司有关经营管理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参与研究拟定有关规章制度;

(三)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或提供预算执行、财务收支、财务预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的各种形式文件、资料,检查有关资金和财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含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资料),必要时可现场勘查实物;

(四)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

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可予以暂时封存;

2(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八)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审计具体工作程序

(一)按年度计划制定项目审计方案,明确审计单位、目的、内容、时间及小组,报分管

领导批准;准备前期资料时,常规审计提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可现场送达。

(二)按方案执行审计,运用审核、观察、询问等方法收集合同、会计等文件资料;进行

现场勘查、盘点及调查取证,确保程序独立客观。

(三)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记录执行过程及证据;核实证据充分性、相关性及可靠性,签

名盖章或注明原因;确保审计资料真实性、公正性、有效性。

(四)以核实的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和意见,出具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

(五)审计报告经审批后签发被审计单位,其需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整改报告;审计部定期

及不定期跟进整改情况,督促落实签批报告。

第六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及时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

第十四条对于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公司应及时分析研究,制

定与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内部管理领导人员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违规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司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3(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构成犯罪的,提请国家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司对其进行相应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

(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本制度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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