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晶科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的界定,遵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定。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直接或间接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
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
或无偿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
1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情形。
第二章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垫付费用、资产重组、对外投资、担保和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方式直接或间
接占用公司资金:
1.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
他支出;
2.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3.要求公司有偿或无偿拆借资金供其使用;
4.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5.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6.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7.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
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8.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29.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10.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11.要求公司将现金存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财务公司,且利率等
条款显著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明显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输送利益;
12.要求公司以银行存款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质押融资;
1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
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八条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三章责任和措施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董事会议事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勤勉尽职的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行为的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为副组长,成员由公司
3财务部、审计部有关人员组成,该小组为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下属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
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
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并办理相关合同解除手续,作为已付款项退回的依据。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门定期对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四条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方董事需回避表决。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请
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十六条若发生违规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4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对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公司原则上不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担
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公司或下属各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外,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本制度。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12日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