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23证券简称:晶科能源公告编号:2025-079
债券代码:118034债券简称:晶能转债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83号),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科能源”或“公司”)获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10000.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1000000.00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2700.00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收到的金额为997300.00万元,已由牵头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于2023年4月26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律师费用、审计及验资费用、资信评级费用和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发行费用489.13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996810.8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160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施专项存储、专款专用。具体情况详见2023年5月17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二、本次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基本情况
2025年8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336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2025年10月3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意公司和相关子公司分别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后续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及其它相关事宜。
根据前述董事会审议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和子公司近日新增设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及有关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序开户主体开户银行账号签订情况账户用途号中国建设银行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1晶科能源股份股份有限公司360501830161000023732025年11月6日用途的募集资金的
有限公司上饶开发区支存储和使用行中国建设银行暂时补充流动资金2晶科能源(海股份有限公司330501636127091560662025年11月6日用途的募集资金的宁)有限公司海宁支行存储和使用兴业银行股份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3青海晶科能源有限公司西宁6320101001005822862025年11月6日用途的募集资金的
有限公司分行存储和使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序号三方监管协议(一)三方监管协议(二)三方监管协议(三)
公司、上饶市广信区晶科光伏
公司、晶科能源(海宁)有限
甲方制造有限公司、上饶市晶科光青海晶科能源有限公司公司
伏制造有限公司序号三方监管协议(一)三方监管协议(二)三方监管协议(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乙方饶开发区支行宁支行行丙方中信建投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
账号为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36050183016100002373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账号为
1户仅用于甲方晶科能源股份有33050163612709156066
账号为632010100100582286,,该专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青海晶科能
限公司、上饶市广信区晶科光户仅用于甲方晶科能源(海宁)源有限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伏制造有限公司、上饶市晶科有限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
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光伏制造有限公司闲置募集资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得用作其他用途。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
2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4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
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陈昶、张世举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
5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
7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
8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
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1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