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人”)作
为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科能源”“发行人”或“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以及2023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止,目前持续督导工作的期限已经届满。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2023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中信建投证券将对其剩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中信建投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11、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3、主要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北塔2206室
4、法定代表人:刘成
5、本项目保荐代表人:陈昶、张世举
6、项目联系人:陈昶
7、联系电话:021-68801539
8、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否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证券代码:688223
3、注册资本:1000520.3695万元
4、注册地址: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1号
5、主要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长路1466弄1号晶科中心
6、法定代表人:李仙德
7、实际控制人:李仙德、陈康平、李仙华
8、联系人:蒋瑞
9、联系电话:021-51808688
10、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
11、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2年1月17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3年
4月20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2、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1月26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3年5月19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3、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14、年报披露时间:2026年4月30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按有关规定指定陈昶、张世举两名保荐代表人负责晶科能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工作,持续督导期均至2025年12月31日止。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晶科能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做的主要保荐
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中信建投证券作为晶科能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及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的问询意见进行答复并保
持沟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推荐证券上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公司完善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
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完善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4、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35、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专项检查报告、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报告书等材料。
6、持续关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11472.00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募集资金97.80万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使用募集资金111569.80万元置换上述预先投入及支付的自筹资金。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
保荐人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调整募投项目“年产 7.5GW高效电池和 5GW高效电池组件建设项目”的实
施地点、调整募投项目“海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保荐人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以及
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计人民币11168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保荐人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2022年3月7日,上述议案获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2年4月21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型太阳能高效电池片项目二期工程与年产 20GW 拉棒切方建设项目。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保荐人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2022年5月16日,上述议案获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2023年5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二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252084.62万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93.40万元。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保荐人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2023年8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募
投项目“海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均由原计划2023年二季度延期调整为2024年二季度。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保荐人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2024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年产 7.5GW高效电池和 5GW高效电池组件建设项目”与“海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利息继续投入对应项目使用;将节余募集资金1632.66万元(主要为银行存款利息,具体金额以转出时账户实际余额为准)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保荐人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2025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结项。
保荐人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对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
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的情形。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
5荐人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在保荐人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并能够配合保荐人的协调和核查工作,与保荐人保持了良好沟通。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人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监管协议进行,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保荐人已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公司是否发生重大事项给予持续、必要的关注,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的重大违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对发行人与保荐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保荐人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查,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规范运作,不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通过审阅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其信息披露文件遵守了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准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晶科能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结项,尚剩余4012.36万元未使用完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结项,尚剩余33428.94万元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继续履行对晶科能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核查义务。
6(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陈昶张世举
保荐机构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常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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