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 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汉坤(证)字[2025]第 20138-7-O-2 号 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C1 座 9 层 100738 电话:(8610)85255500;传真:(8610)85255511/85255522 北京?上海?深圳?海口?武汉?香港?新加坡?纽约?硅谷 www.hankunlaw.com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汉坤(证)字[2025]第 20138-7-O-2 号 致: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信安全”)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2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2025年6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已于2025年6月28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议案、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7月15日14:00在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科谷一街10号院11号楼12层-1201&1202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董事长何政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15日上午9:15- 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5年7月15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所披露的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会议出席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召集人资格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 等相关资料的核查,并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11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619351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7676%。 3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公司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方式和通讯方式)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通过了《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616917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070%;反对股数2424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925%;弃权股数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5%。 回避情况:无。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4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