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
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
的法律意见书汉坤(证)字[2026]第 20138-12-O-2 号
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C1 座 9 层 100738
电话:(8610)85255500;传真:(8610)85255511/8525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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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hankunlaw.com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汉坤(证)字[2026]第 20138-12-O-2 号
致: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信安全”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相关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亚信安全拟终止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终止”)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查阅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并采用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审查、互联网检索、查询和计算等合理及必要的方式进行查验。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已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亚信安全已向本所提
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确认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函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4.本所仅就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
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仅就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持有的公司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
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5.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6.本所同意公司在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所制作的文件中引用本法
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7.本法律意见书仅限于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事宜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
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报送或公告。
基于上述,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以及披露的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1.2026年2月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26年2月3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就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事
宜充分征求了职工代表意见。
3.2026年2月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关联董事马红军、刘东红已回避表决。
4.2026年2月27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根据公司的说明以及披露的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未非交易过户公司股票。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按照《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二、本次终止的批准及授权
1.2026年7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同意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2026年7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终止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根据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终止相关事宜在董事会审议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终止的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按照《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
决策和审批程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终止的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