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
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汉坤(证)字[2025]第 20138-7-O-3 号
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C1 座 9 层 100738
电话:(8610)85255500;传真:(8610)85255511/85255522
北京?上海?深圳?海口?武汉?香港?新加坡?纽约?硅谷
www.hankunlaw.com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汉坤(证)字[2025]第 20138-7-O-3 号
致: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信安全”)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2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2025年8月21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已于2025年8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议案、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9日14:00在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科谷一街10号院11号楼12层-1201&1202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董事长何政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9日上午9:15-
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5年9月9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所披露的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会议出席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召集人资格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
等相关资料的核查,并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9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571785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5370%。
3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公司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方式和通讯方式)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1)《关于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3)《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关于制定和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1)《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理工
4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1)《关于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569250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014%;反对股数1376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35%;弃权股数115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51%。
回避情况:无。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569440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088%;反对股数2331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906%;弃权股数13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6%。
回避情况:无。
(3)《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567134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191%;反对股数4637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803%;弃权股数13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6%。
回避情况:无。
(4)《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567134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191%;反对股数4637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803%;弃权股数13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6%。
回避情况:无。
2.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和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5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569029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928%;反对股数2737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064%;弃权股数1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8%。
回避情况:无。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