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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信安全: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14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

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汉坤(证)字[2025]第 20138-7-O-4 号

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C1 座 9 层 100738

电话:(8610)85255500;传真:(8610)85255511/8525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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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hankunlaw.com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汉坤(证)字[2025]第 20138-7-O-4 号

致: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信安全”)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法律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2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公司本次股东会由2025年10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已于2025年10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议案、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3日14:00在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科谷一街10号院11号楼12层-1201&1202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董事长何政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上午9:15-

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所披露的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会议出席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召集人资格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本次股东会现场出席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

关资料的核查,并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8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480568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770%。

3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公司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方式和通讯方式)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本次股东会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关于追加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授信担保额度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追加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授信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473452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131%;反对股数7075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852%;弃权股数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17%。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197458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5217%;反对股数7075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4588%;弃权股数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0196%。

回避情况:无。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4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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