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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信安全: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22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

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汉坤(证)字[2026]第 20138-7-O-4 号

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C1 座 9 层 100738

电话:(86 10) 8525 5500;传真:(86 10) 8525 5511 / 8525 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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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hankunlaw.com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汉坤(证)字[2026]第 20138-7-O-4 号

致: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信安全”)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法律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于 2026年 9 月 9 日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5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原股东会通知》)。

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因该等议案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且《原股东会通知》中所列之议案 2 暂时取消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并重新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同意取消原定于 2026 年 9 月 9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定于 2026年 9 月 21 日重新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并重新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公告》;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更新后)》(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议案、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21 日 14:00 在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

谷一街 10 号院 11 号楼 12 层-1201&1202 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董事长何政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9月 21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21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所披露的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会议出席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召集人资格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本次股东会现场出席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

关资料的核查,并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 7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111005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6157%。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公司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方式和通讯方式)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 本次股东会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如下议案:

1. 《关于续聘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2. 《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3.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4.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5.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5.01 《关于选举何政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5.02 《关于选举马红军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03 《关于选举武军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5.04 《关于选举杨立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5.05 《关于选举孟亚平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6.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6.01 《关于选举何华杰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6.02 《关于选举简建辉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6.03 《关于选举张欢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因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为关联股东,故本次股东会无股东代表参与计票和监票,本所律师负责计票、监票。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108647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882%;反对股数 1859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881%;弃权股数 498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37%。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199624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8323%;反对股数 1859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9208%;弃权股数 498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0.2469%。

回避情况:无。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108506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830%;反对股数 1970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933%;弃权股数 498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37%。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199484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7773%;反对股数 1970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9758%;弃权股数 498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0.2469%。

回避情况:拟作为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

3.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106953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094%;反对股数 3523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669%;弃权股数 498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37%。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197931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0085%;反对股数 3523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7446%;弃权股数 498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0.2469%。

回避情况:拟作为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

4.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108441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799%;反对股数 2035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964%;弃权股数 498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0.0237%。

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199419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7451%;反对股数 2035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80%;弃权股数 498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0.2469%。

回避情况:拟作为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

5. 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5.01 《关于选举何政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102973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6194%;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193951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0375%。

5.02 《关于选举马红军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102948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6183%;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193926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0251%。

5.03 《关于选举武军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102948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6183%;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193926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0251%。

5.04 《关于选举杨立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103098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6254%;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194076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0994%。

5.05 《关于选举孟亚平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102948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6183%;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193926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0251%。

6. 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6.01 《关于选举何华杰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102498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5969%;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193476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5.8023%。

6.02 《关于选举简建辉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102603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6019%;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193581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5.8543%。

6.03 《关于选举张欢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102948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6183%;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193926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6.0251%。

五、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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