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归属名单的核查意见
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归属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除7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归属条件,1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D不符合归属条件,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拟归属的129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已成就。
除6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归属条件,1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D不符合归属条件,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拟归属的70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已成就。
除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归属条件,公司“奋发者一号”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拟归属的42 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奋发者一号”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奋发者一号”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已成就。
公司“奋发者一号”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拟归属的30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奋发者一号”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奋发者一号”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已成就。
综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归属期、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和公司“奋发者一号”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归属期、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名单。
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年11月10日
(本页无正文,为《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归属名单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委员签名:
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 1月(〇日
(本页无正文,为《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归属名单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委员签名:
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量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9年71月1〇日
(本页无正文,为《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归属名单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委员签名:
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量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225年/月/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