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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腾电气: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08-27 查看全文

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宗旨

为健全和规范公司董事会议事程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效力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议事及表决程序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本规则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补充规定,公司召开董事会除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条董事会的组成机构

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设立,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 ESG、提名、薪酬与考核、审计四个专门委员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公司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是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1第四条任职资格

董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2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

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五条提名

董事候选人可以由董事会提名,也可以由单独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可以由董事会、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换届选举或增补董事的候选人名单,由现届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产生

控股股东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

第六条选聘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公司应和董事签订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第七条任期

3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职工代表担任董事1人。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董事的权利

公司董事享有下述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及时获得董事会会议通知以及会议文件;

(三)及时获得股东会会议通知并出席股东会会议;

(四)单独或共同向董事会提出议案;

(五)在董事会会议上独立行使表决权,每一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六)在董事会上,独立表达本人对每一项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议案的意见和看法;

(七)监督董事会会议决议的实施;

(八)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合同、协议或其它法律文件;

(九)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参与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调研、策划、洽谈、签约;

4(十)根据董事会的决定,代表公司从事其他行为;

(十一)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忠实义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十条勤勉义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一条注意义务

任何董事均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其权力或者履行其职责,并应以一个合理的谨慎管理人在相似情形下所应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为其所应为的行为。

第十二条保密义务任何董事均应对其所知晓的公司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专有技术、设计、程序、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加以保密;不予披露或用于其他目的。

6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在任何董事的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发生下列情形

时方予解除:

(一)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要求时;

(二)不可上诉的法院裁判要求时;

(三)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正式批准时;

(四)保密内容在披露前已正当地进入公共领域时;

(五)公众利益有要求;

(六)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本条中,“公众利益有要求”是指:公司的某些/项行为直接或者间接侵犯社会公众利益,或涉及公司的某些/项机密信息直接对社会公众利益产生严重影响,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要求董事履行作证义务的情形;“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是指:该董事的合法利益受到非法侵犯,除向法院或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公司秘密以外,该董事不可能采取其他方式得到合法救济,且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明确要求该董事向其披露涉及公司秘密的情形。在发生上述二种情形时,董事应要求获知该秘密的法院或其他政府主管机关采取合理且恰当的保密措施以防止信息的公开和进一步扩散。

任何董事均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

任何董事违反保密义务时,都将由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董事的责任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四条未经授权不得代表公司

7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

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五条关联董事的披露义务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

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审议有关联交易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即:

(一)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二)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三)不对投票表决结果施加影响;

(四)如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为会议主持人的,不得利用主持人的有利条件,对表决结果施加影响。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其

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人;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8(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

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涉及关联董事的关联交易的审议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的具体规定执行。对于未按照程序审议的涉及关联董事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有权撤销有关的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十六条辞职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任应当经股东会批准且委任继任董事后方能生效;如因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

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免职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十八条董事的兼任

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第十九条独立董事

9本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的职权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报酬每一董事的报酬(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津贴、补助、奖金、董事费、退休金和退职补偿)都将由股东会全权决定。

第二十一条组成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公司设董事长1人,职工代表董事1人。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职权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公司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本规则规定

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10(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下述事项,授权董事会进行审批:

(一)除《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对于董事会权限

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

露:(交易的定义见《公司章程》附则部分的规定,但不包括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11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三)公司发生日常生产经营范围内的交易(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产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由董事会审议并及时进行披露:

1、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

2、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

1亿元;

3、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4、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12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

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须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交易事项。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董事长的职权

董事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和《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下统称“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处理董事会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六条提案

在本规则中,议案指正式列入董事会会议审议范畴的待审议事项,提案人已提交尚未决定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待审议事项称为提案,提出提案的人士或单位称为提案人。

13提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提案名称、内容、必要的论证分析等,并由提案人签字或盖章。

下述人士或单位有权向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一)任何一名董事;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就其职责所涉及的任何事务,以下人士有权向董事会提出提案:

(一)总经理;

(二)财务负责人;

(三)董事会秘书。

提案人向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应在会议召开日10日之前向董事会秘书提交内容完整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根据第二十七条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或需要提交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的

紧急提案,可在会议召开24小时之前提交提案。

第二十七条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14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或者

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二十九条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三十条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前以通讯方式(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或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公司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召集和召开,按规定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如有)、董事会专门

15委员会意见(如有)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及时

答复董事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据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3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会议通知的内容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二条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十三条通知回执

董事收到会议通知后,应以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邮寄方式联络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以确认其已收到了董事会会议召开通知及是否出

16席会议,会议通知发出后3日后仍未收到确认回复的,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的工

作人员应主动联络该名董事以确认其是否已收到了会议通知及是否出席会议。

董事会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信函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自电子邮件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

若董事对拟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有任何修改或补充意见的,应以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邮寄方式递交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四条会议的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确需授权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17第三十六条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七条列席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每一次董事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董事会秘书可授权其他工作人员代为制作会议记录,但董事会秘书应对会议记录的真实、准确性承担责任。

公司总经理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会议审议事项涉及其职权范围之内事项时,经会议主持人邀请,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公司职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可邀请中介机构或行业、经营、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列席董事会会议,并提供专业意见。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不邀请新闻记者或其他无关人士列席会议,特殊情况需要邀请列席的,会议主持人应征求其他董事意见,在获得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后方可邀请。

列席会议人员如需在会上发言,应获得会议主持人同意并服从会议主持人的安排。

主持人认为会议审议事项涉及公司机密时,可要求列席会议人员回避。

18会议表决时,列席会议人员应当退场。

第三十八条会议文件的准备及分发董事会会议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和准备。

有关议案的重要信息和数据应在会议开始以前以书面文件的形式分发给各位董事。

涉及公司保密信息的资料,董事会秘书应提前提醒与会董事,除非必要,董事应在会议结束时将涉及公司保密信息的资料交还董事会秘书统一保管。

第三十九条会议召开方式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现场或者电子通信方式。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四十条会议审议程序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四十一条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

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19第四十二条现场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会议表决次序及方式由会议主持人决定。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若有一名以上董事提议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的,则应采取该种方式进行表决。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四十三条通讯表决

以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及会议决议以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或者专人送达方式提交各董事,董事可以采取电话、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交换意见或将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意的董事应该在会议决议上签署并将签署后的决议文本通过传真、信函、专人送达等方式提交董事会秘书,自董事会秘书收到全体董事过半数董事书面签署的董事会决议文本之日起,该董事会决议即生效。

为保证公司档案的完整、准确性,凡以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且董事会决议以传真方式签署的,董事会秘书应在最近一次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其他方便适当的时间内,要求参加前次会议的董事补签前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第四十四条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计票结果;以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20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四十五条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受托董事代委托董事签字。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董事会会议决议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起草,投同意票的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决议上签名;投弃权或反对票的董事不签署董事会会议决议,但应记录于董事会会议纪录。

任何董事均不得要求在董事会会议决议上添加任何个人意见。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既不出席会议,又不委托代表出席的董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当然免除法律责任。

对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职权,因未经董事会决议而超前实施项目的,如果实施结果损害了股东利益或造成了经济损失的,由行为人负全部责任。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对董事会讨论的事项,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建议和意见,供董事决策时参考,但没有表决权。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该兼任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21董事若与董事会议案有利益上的关联关系,则关联董事不参与表决,亦不计入法定人数。被公司章程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的董事在股东会撤换之前,不具有对各项方案的表决权。依法自动失去资格的董事,也不具有表决权。

第四十六条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公司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进行集体决策,不得授权单个或者部分董事单独决策。

董事会授权董事会成员等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除前两款规定外的部分职权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授权的原则和具体内容。

第四十八条暂缓表决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22第四十九条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五十条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五十一条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五十二条董事签字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

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五十三条决议公告

23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会议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董事有权就历次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向有关执行者提出质询。

董事会秘书要及时向董事长汇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将董事长的意见如实传达有关董事和公司经理层成员。

董事会秘书可以通过搜集和查阅相关文件资料、与相关人员沟通等方式,协助董事会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董事会可以要求经理层成员向董事会口头或书面汇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及公司重大生产经营情况。

第五十五条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如有)、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

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十六条附则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在本规则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以下词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一)公司,指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章程或公司章程,指《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三)股东会或公司股东会,指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四)董事会或公司董事会,指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4(五)董事或公司董事,指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六)董事长或公司董事长,指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七)总经理或公司总经理,指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八)经理层成员,指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九)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制订,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或政府规章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或政府规章为准。

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5日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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