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其管理、监督职能,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下列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公司非独立董事、聘请的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薪酬与绩效考核原则
(一)薪酬标准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业绩目标挂钩的原则;
(四)薪酬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五)薪酬与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
(六)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薪酬调整机制公司相关薪酬考核机构可根据以下情况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作相应调整,调整的依据包括: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四)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五)组织架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六)其他情况。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的薪酬是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前获得的收入。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实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和绩效考核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确定其薪酬方案。
第七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参照《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八条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第九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的构成和标准
第十条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每年度可给予独立董事一定的固定津贴。
独立董事实行年度津贴制,年度津贴标准由股东会确认,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所担任高级管理职务领取薪酬。在公司任职未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其在公司担任实际工作岗位领取薪酬。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公司职工代表董事按照其在公司所担任的实际工作岗位领取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薪酬。
第十二条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
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
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三条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司的经
营发展战略等,不定期地调整薪酬标准。
第四章薪酬与考核实施程序
第十四条考核以自然年度为周期。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
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
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第十六条公司在年度内将基本年薪按月发放,次年发放绩效年薪。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八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
设立专项奖励,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十九条对于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或重大违纪事件,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
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相应扣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具体包括: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处罚、谴责或通报批评的;被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职、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企业资产流失的;
(五)其他违反《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情况的。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
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