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
满、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离职程序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四条除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
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离职。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相关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决议通过
1之日自动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聘任的,自董事会选举新一届高级管理
人员决议之日自动离职。
第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可以
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被提
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
忠实义务在辞职生效或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此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九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公司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
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按照规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并与继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指定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者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以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条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无论离职
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时存在其他未尽事宜,如涉及法律纠纷、业务遗留问题等,应积极配合公司妥善处理。
2第十一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四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二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严格履行承诺。
第十四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将持股变动情况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如有需要,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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