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博睿数据
股票代码:688229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李凯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46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上海佳合兴利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新四平公路468弄14幢17号
通讯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新四平公路468弄14幢17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二月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所任职或持有权益公司的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准则
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协议转让事宜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七、本报告书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
1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
第一节释义.................................................3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4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6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7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12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13
第七节备查文件..............................................14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5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16
2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博睿数据、上市公司、公指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本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指李凯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指上海佳合兴利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佳合兴利指上海佳合兴利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日照中益仁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中益仁价值成长受让方指
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交易所、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准则15号》指权益变动报告书》
李凯及上海佳合兴利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受让方签
本次权益变动指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合计拟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228000股。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股指人民币普通股本报告书指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姓名李凯性别男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
身份证件号码1101051974********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46号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佳合兴利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曾用名北京佳合兴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新四平公路468弄14幢17号执行事务合伙人李凯注册资本66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1MA0019WP54成立日期2015年10月14日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通讯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新四平公路468弄14幢17号
经营期限2015-10-14至2030-10-13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财务咨询;信
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42、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性别职务国籍长期居是否取得其他国家住地或地区的居留权李凯男执行事务合伙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说明李凯先生和佳合兴利为一致行动关系。李凯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佳合兴利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佳合兴利17.80%的份额。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
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5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本次协议转让系转让方李凯先生及佳合兴利基于自身资金规划需要而作出的安排,受让方对公司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的认可而发生的权益变动。
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和股权结构产生重大影响。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已公告的交易安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的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后姓名股份种类
持股数(股)持股比例(%)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李凯人民币普通股1026627023.12924627020.82上海佳合兴利
咨询管理中心人民币普通股16500003.724420001.00(有限合伙)
合计1191627026.84968827021.82
李凯先生为佳合兴利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且持有佳合兴利17.80%的份额,本次权益变动前,李凯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0266270股,通过佳合兴利间接持有公司293700股,本次权益变动后,李凯先生直接持有公司9246270股,通过佳合兴利间接持有公司220275股。
本次权益变动前,佳合兴利直接持有公司1650000股,本次权益变动后,佳合兴利直接持有公司442000股。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2026年2月3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凯先生(以下简称“转让方1”)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佳合兴利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转让方2”)(以下合称“转让方”)与日照中益仁私
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中益仁价值成长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受让方”)近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转让方合计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22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5.02%),其中李凯先生拟向受让方转让10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2.30%),佳
7合兴利拟向受让方转让120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2.72%),上述股份为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受让方按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合计拟受让转让方持有的上市公司2228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单价为53.136元/股,共计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1838.70万元。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
2026年2月3日,以下各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
甲方1(转让方):李凯
甲方2(转让方):上海佳合兴利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乙方(受让方):日照中益仁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中益仁价值成长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二)标的股份2.1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中的2228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18%)转让给乙方,其中甲方1转让102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297%,甲方2转让1208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721%。
2.2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亦同
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2.3在标的股份按本协议约定完成交割后,自交割日起,乙方即持有标的股份,
成为上市公司股东,享有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权利,并承担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义务。
(三)股份转让款
3.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单价为53.136元/股,共计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1838.70万元(人民币大写:壹亿壹仟捌佰叁拾捌万柒仟元整),乙方将以现金方式支付至甲方书面指定的银行账户。
3.2甲、乙方确认,上述股份转让款系乙方受让标的股份支付的全部对价。
(四)付款安排
甲、乙方确认并同意按照以下进度分期支付股份转让款,乙方支付每一期转让款可以分笔支付:
84.1本协议签署并发布本次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向甲方2指
定的账户支付订金人民币5000000元(人民币大写:伍佰万元整)。
4.2本次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后各方共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次协转,
申请期间乙方可继续支付转让款,乙方最迟应当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审核通过并取得确认意见书确认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向甲方1、甲方2合计支付至70%
转让款(包含向甲方2支付的订金),合计人民币:8287.09万元,人民币大写:
捌仟贰佰捌拾柒万零玖佰元整,同时乙方保证剩余需要支付的30%的转让款已经在银行账户或者允许情况下做银行账户共管。
4.3在中登公司完成转让股份过户登记时,同步支付剩余30%的转让款,合计
人民币:3551.61万元,人民币大写:叁仟伍佰伍拾壹万陆仟壹佰元整。
(五)标的股份的过户
5.1甲、乙方同意,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共同向上海交易所提
出就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意见的申请;自取得上海交易所就股份转让出具的协议转
让确认意见并且乙方如约支付完70%转让款项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甲、乙方应共同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协议各方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公告上述事项。
5.2甲、乙方应按时提交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所需的全部文件。
5.3若上述股份过户文件提交后的45个自然日内仍无法完成股份过户,则乙
方有权要求取消本次交易,并要求甲方2个工作日内退还上述支付的所有款项。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的时间延后,延后时间不计算在上述45天内。
5.4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乙方将成为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人并记入上
市公司的股东名册。标的股份登记过户至乙方证券账户之日视为标的股份交割日。
5.5本次股份转让过程涉及的各项税费由协议各方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各自独立承担。
(六)违约责任
6.1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或拒不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陈述、承诺、义务或责任,
即构成违约行为。
6.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致使其他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直接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就上述任何费用、责任或经济损失赔偿守约方,并应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利而发生的一切9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等)。
6.3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办理交割标的股份的手续或迟延配合办理标
的股份变更登记手续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延迟的除外),每逾期一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以乙方已经支付款项的万分之三/每日为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甲方按约完成上述义务。如非由协议各方的原因造成延期,则其不承担违约责任。
6.4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股份转让价款、足额支付定金以及配合甲
方提供转让材料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以乙方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三/每日为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乙方按约完成上述义务。
(七)本协议经协议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取代本协议签署前全部或部分
各方之间就本协议项下所述事项已达成的任何意向、备忘(如有)。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各方各持一份,其余用于留档及上报审核、备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力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除已经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中所约定的内容外,本次权益变动无其他附加条件、无补充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就股份表决权不存在其他安排。
五、本次协议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1、变动时间: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之日。
2、变动方式:协议转让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以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的情况
10(一)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让方的调查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进行了合理调查和了解,确信相关主体合法、资信良好、受让意图明确。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11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12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亦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13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和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股份转让协议》;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四)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本报告书以及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1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李凯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上海佳合兴利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李凯
日期:年月日
15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上市公司名称上市公司所在地股份有限公司46号股票简称博睿数据股票代码688229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李凯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名称中国(上海)自由贸信息披露义务人二上海佳合兴利咨询管理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
名称中心(有限合伙)地新四平公路468弄14幢17号
增加□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减少?有?有无一致行动人
量变化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无□□信息披露义务人是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是?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
大股东否□人否□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可多选)
继承□赠与□
其他□(请注明)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李凯:持股数量10266270股:持股比例23.12%:
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佳合兴利:持股数量1650000股:持股比例3.72%:
份数量及占上市公
李凯及其一致行动人佳合兴利共持有博睿数据11916270股,占公司总股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本的26.84%。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李凯:持股数量减少1020000股,持股比例减少2.30%:
佳合兴利:持股数量减少1208000股,持股比例减少2.72%: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李凯:变动后持股数量9246270股,持股比例20.82%:
数量及变动比例佳合兴利:变动后持股数量442000股,持股比例1.00%:
李凯及其一致行动人佳合兴利共持有博睿数据96882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82%。
16时间: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续之日。
的时间及方式
方式:协议转让是否已充分
披露资金来是□否□不适用?源是□否?(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已公告的交易安排外,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义务人没有其他的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
内继续减持益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
是□否?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
是□否?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
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是□否?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否□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交所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的合规性确认以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否?
17(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李凯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上海佳合兴利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李凯
日期:年月日
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