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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导科技: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02-03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及支付现金购买盛锋、李晖、黄松、王青松合计持有的上海吉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瞬科技”)100%的股权以及盛锋、李晖、黄松、王青松、瞬雷优才(深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上海瞬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瞬雷科技”)17.15%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直接/间接持有吉瞬科技和瞬雷科技100%的股权。

董事会经比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第四条的规定逐项自查并审慎判断,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

条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2、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且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3、本次交易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

则》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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