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刘林)
本人作为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忠实、勤勉、独立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公司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现将2025年度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刘林,男,1956年2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
1993年至1996年担任西北工业大学应用物理系教授、系副主任;1996年至2001年
担任西北工业大学科技处处长、校学术委员会秘书长;2002年至今担任西北工业
大学材料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苏州高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苏州立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2020年11月至今,任隆达股份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况的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本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的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1(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5年度,公司共召开了7次董事会、4次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
人积极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本着审慎、客观、独立的原则,以勤勉负责的态度,对审议事项做出独立、客观的判断,谨慎行使表决权。同时,审查了表决程序,所有议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均符合法定程序。报告期内,对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反对或弃权情形;履职期间,本人亲自出席所有董事会会议,仅因工作原因未亲自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已于会前向董事会履行请假手续。
具体出席情况如下:
参加股东参加董事会情况大会情况董事本年应参亲自以通讯是否连续两出席股东姓名委托出缺席加董事会出席方式参次未亲自参大会的次席次数次数次数次数加次数加会议数刘林77600否3
(二)专门委员会召开及出席情况
2025年度,公司共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4次,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的委员参加
了4次会议,无缺席会议情况。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5年度,本人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4次,就关联交易、股权激励等事项进
行了事前研究讨论与核查。作为独立董事对可能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情况
2025年度,本人密切关注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
事务所保持积极沟通,独立、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本人严格审查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程序及其执行结果,确保其独立性和有效性,通过听取内控负责人的汇报,了解并重点关注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治理架构以及内控建设情况,并为公司提供独立、专业的建议,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审计过程中,本人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与义务。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
2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
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并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及时与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关注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保证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本人通过参加股东会的方式,洞察并了解中小股东普遍关切的问题,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2025年度,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会及其他工作时间到公司进行实地参观考察,同时通过电话、邮件、腾讯会议等多种形式与公司管理层、会计师等相关人员保持沟通,时刻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规范运作、管理状况及财务情况,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积极关注公司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信息披露工作的执行情况、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为公司规范运作提供合理化建议,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有效发挥董事会的核心作用,提升公司规范治理水平。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与我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汇报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征求意见,听取建议。同时,在相关会议召开前及时报送会议材料,充分保证了独立董事的知情权,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大力的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5年度,本人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多次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联系。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公司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从有利于公司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以及维护公司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在会上积极发表意见、行使职权,发表了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对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关联交易情况2025年4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2025年8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
3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上述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定价公允性、审批程序合规性及是否损害公司与股东利益等事项履行监督职责。经核查,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定价依据客观公允,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在表决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按规定予以回避,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上述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2025年5月16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继续聘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聘期1年。本人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核,认为其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资格,为公司提供的审计服务专业、规范,具备承担公司审计工作的能力。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决议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4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董事会收到公司董事陈义的辞职报告,因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陈义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设职工代表董事1名,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公司于2025年11月
13日召开了2025年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浦晓中先生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任期自本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本人认为上述职工董事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以及由职工担任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2024年度董事薪酬情况及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
2024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及2025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本
人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定合理,符合所处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薪酬考核和发放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于2025年6月1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于2025年10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5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
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已成就。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有关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谨慎、忠实、勤勉地履职尽职,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6年,本人将进一步加强与公司中小股东、董事会和管理层之间的沟通和交流,积极开展工作,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提供科学合理的决策建议,进一步促进公司优化治理、规范运作和稳健经营,继续认真尽责、谨慎、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林
202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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