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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达股份: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15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88231 证券简称:隆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6-050

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26元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6/10/20 2026/10/21 2026/10/21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6年 5 月 13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制定实施,并经公司 2026 年 8月 2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2026年 5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 2026 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制定并实施 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故本次利润分配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2026年 8月 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6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配股等权利。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根据公司 2026 年 8 月 24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公司 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 2026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进行利润分配,拟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2.60 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319579289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 4449990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315129299 股,以此计算本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81933617.74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除权(息)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即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315129299×0.26)÷319579289≈0.2564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564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6/10/20 2026/10/21 2026/10/2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2. 自行发放对象无。

3. 扣税说明(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6元;持股 1年以内(含 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6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3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3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其自行

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26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宜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联系电话:0510-88532566特此公告。

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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