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隆达
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达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届满。
国信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保荐总结报告书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与调查。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相关情况项目内容保荐机构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主要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保荐代表人马军、唐慧敏
联系电话021-60933171是否更换保荐人无或其他情况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情况内容发行人名称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88231
注册资本24685.71万元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翔云路18号主要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翔云路18号法定代表人浦益龙
实际控制人浦益龙,虞建芬,浦迅瑜联系人蔡晓斌
联系电话0510-88532566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7月22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本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工作,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回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
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隆达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本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并切实履行承诺;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
执行内控制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督导公司规范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定期对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期间相关文件。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投项目变更及出售部分资产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规模暨变更募投项目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2024年9月12日召开的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年产1万吨航空级高温合金的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变形高温合金原设计产能建设规模由6000吨调整为3000吨,对应投资金额由85546.05万元调整为65706.88万元。
鉴于公司拟对募投项目中的原设计产能进行调整,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隆达超合金航材有限公司与无锡金开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关于无锡金开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向江苏隆达超合金航材有限公司购买资产之意向金协议》及《江苏隆达超合金航材有限公司与无锡金开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之资产转让协议》,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新增年产1万吨航空级高温合金的技术改造项目”中涉及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厂房进行出售,该部分资产由公司募集资金投入。
北方亚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2024年7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江苏隆达超合金航材有限公司拟转让在建工程及部分土地使用权所涉及的相关资产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北方亚事评报字(2024)第01-864号)。报告显示,采用成本法评估在建工程、市场法评估土地使用权,最终在建工程及部分土地使用权于评估基准日市场价值合计67826400.00元(不含交易税费),含9%增值税销项税的评估结果为73930776.00元,评估结论有效期至2025年7月30日。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2024年7月31日为基准日,出具了《对江苏隆达超合金航材有限公司TB楼项目在建工程和土地使用权的成本投入及款项支付情况执行商定程序的报告》(中汇锡专审[2024]0104号)。
基于上述报告,双方确定目标资产交易作价(含税)73930776.00元。其中,交易买方支付应付未付的工程款尾款(含税)17594695.89元,向卖方支付价款(含税)56336080.11元(未含评估基准日至合同签署日新增费用,该费用经双方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确认并出具报告后,在17594695.89元额度内调整最终支付价款)。截至2024年10月9日,公司收到无锡金开资产支付的交易款共计
58806548.38元,交易款项(含尾款)全部收讫,资金存入对应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按相关法规专项管理。
公司于2024年9月12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部分资产的议案》。本次资产交易事项已经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序原承诺项目变更情况号投资项目
新增年产1万实施内容上,将募投项目中的变形高温合金原设计产能建设规模由
6000吨调整为3000吨;对应投资金额由85546.05万元调整为
吨航空级高温
165706.88万元。同时,将该项目中涉及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和独立的在
合金的技术改建厂房进行出售,详细情况请见上文“(一)募投项目变更及出售部造项目分资产”。
新建研发中心
2未变更
项目
3补充流动资金未变更
(二)募投项目延期
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新增年产1万吨航空级高温合金的技术改造项目”“新建研发中心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均由2025年12月延长至
2027年12月。保荐人已就上述事项出具核查意见。
(三)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2025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不超过2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用于临时补流的募集资金余额为4250.00万元。(四)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3.6亿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
29.97%。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
核查意见公司于2023年8月2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3.6亿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
29.97%。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公司于2024年8月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2.8亿元的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本次拟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超募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23.31%,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人民币8000万元的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6.66%,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截至2025年12月31日,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累计108000.00万元,其中归还银行贷款90322.88万元,支付货款17677.12万元。
(五)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份超募资金回购股份公司于2024年3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本次回购股份公司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2024年9月13日,公司完成回购,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6493198股,占公司总股本246857143股的比例为2.6303%,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17.95元/股,最低价为11.70元/股,累计使用超募资金10468.46万元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并及时向本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为本保荐机构开展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本保荐机构并根据本保荐机构的要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交流;能够应本保
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等,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与本保荐机构保持了良好沟通和配合。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为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因前期工作人员疏忽,导致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年度报告》中部分数据出现错误。公司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更正,该次更正不涉及对财务报表的调整,不会对公司2023年度及2024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信息造成影响。因工作人员疏忽,导致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中日期及个别文字出现错误。公司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更正,该次更正不涉及对未分配利润数据的调整,不会对公司2025半年度利润分配造成影响。
保荐机构就上述事项及后续整改情况查阅了相关文件、访谈了高级管理人员,并督促公司及相关负责人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勤勉履行职责,以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了各项重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隆达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全部使用完毕,国信证券将继续对隆达股份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直至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毕。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马军唐慧敏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