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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工股份: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30 查看全文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有效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

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公司设独立董事3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

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高级会计师或者会计学副教授以上职称等专业资质。

第六条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要求的法

1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的人数。

第七条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参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九条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或者其他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九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四章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聘任和更换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作出声明,特别是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作出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

3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披露上述内容。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九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4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五章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第二十条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请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提出辞职。

第二十一条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5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所议事项进行独立研讨从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角度进行思考判断并且形成讨论意见。

第二十四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独立董事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特别职权,应当经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七章独立董事的履职

第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原则上每年应当保证不少于十五天的时间,对公司生

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

6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

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负责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二十一条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八章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

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三十二条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7第三十三条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配

合、保证其依法行使职权,有权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与独立董事沟通、联络、传递资料,直接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支持和协助。支持和协助的事项包括:

(一)定期通报并及时报送公司运营情况,介绍与公司相关的市场和产业发展状况,提供其他相关材料和信息,保证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二)为独立董事提供本公司发布公开信息的信息披露报刊或提供相应的电子资料;

(三)配合独立董事进行与履职相关的调查;

(四)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召开仅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时,为其提供会议场所等便利;

(五)积极配合独立董事调阅相关材料,并通过安排实地考察、组织证券服

务机构汇报等方式,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六)要求公司相关负责人员配合对独立董事工作笔录中涉及到的与独立董事履职有关的重大事项签字确认;

(七)独立董事履职过程中需上市公司提供的其他与履职相关的便利和配合。

独立董事行使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权遭遇阻碍时,可向公司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管理层或董事会秘书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五条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如差旅费、通讯费用等)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独立董事津贴由股东大会决定。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当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8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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