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确保监事会更好地行使职权,履行监督、保障职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监事会会议
第二条监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监事会主席应在十日内召集并主持召开临时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三)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监事会会议有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1第三章会议通知
第五条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书面
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六条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章会议的召开
第七条监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八条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到会接受质询。
第九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出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2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二条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表决
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持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生效后与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
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3第十五条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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