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
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工股份”或“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神工股份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事项进行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至2025年12月31日。截至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本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神工股份出具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
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项目内容保荐机构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主要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海通大厦
1项目内容
法定代表人朱健
保荐代表人姚巍巍、杨杭
联系电话010-83939203、010-83939205
三、公司基本情况项目内容公司名称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88233
注册资本17030.5736万元注册地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中信路46号甲主要办公地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中信路46号甲法定代表人潘连胜实际控制人无董事会秘书常亮
联系电话0416-7119889本次证券发行类型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3年10月12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本保荐机构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定,恪守执业准则与行业规范,秉持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针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对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开展了全面审慎的专项尽职调查,组织编制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并出具保荐推荐文件;提交申请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发行审核工作,组织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监管机构开展充分的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报送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相关保荐文件,最终顺利完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
2象发行股票的全部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神工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本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上市公司合规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
的制度;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持续督导定期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持续督导期间,神工股份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
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将募投项目“集成电路刻蚀设备用硅材料扩产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延期至2026年10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6)。
前述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前述调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公司独立董事已就前述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已就前述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出具核查意见。
3(二)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已于2026年1月21日、2026年1月23日、2026年2月11日召开了
2025年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三
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公司募投项目“集成电路刻蚀设备用硅材料扩产项目”予以终止,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并注销相关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上述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
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上述事项是根据公司已投情况及实际需求客观作出的决策,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三)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年报问询函2024年4月16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锦州神工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科创公函[2024]006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已回复上述《问询函》的相关问题,保荐机构对上述回复发表了核查意见。
(四)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2026年1月,由于原保荐代表人陈海先生工作变动,无法继续从事对公司
的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国泰海通现委任保荐代表人杨杭先生接替陈海先生,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工作。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本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
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
4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提供
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发生重要事项时,公司及时通知本保荐机构并进行沟通,同时应本保荐机构的要求安排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的交流,能够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阶段,神工股份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等,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与本保荐机构保持了良好沟通和配合。
在持续督导阶段,神工股份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审阅结论
对公司与保荐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采取事前审查及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规范运作,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信息披露透明度。
本保荐机构认为,在保荐机构对神工股份的持续督导期间,神工股份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审阅结论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经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放与使用的有关凭证、银行对账单,并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会计师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以及公司
5的相关管理制度,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严
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根据公司2026年1月23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6年2月10日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公司募投项目“集成电路刻蚀设备用硅材料扩产项目”予以终止,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最终金额以结转时募集资金账户实际余额为准)。2023年公司决定实施“集成电路刻蚀设备用硅材料扩产项目”时公司综合考虑了当时市场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
实际情况等因素,经过充分论证制定的项目投资计划。但随着半导体行业需求变化,外部环境较决策时已发生明显变化。公司经综合考虑近年来市场的供需情况、行业竞争格局变化等因素,审慎决定不再继续投入原募投项目。本项目终止有利于合理利用募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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