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山西北路99号苏河湾中心25-28楼。邮编:200085电话:(8621)5234-1668传真:(8621)5243-3320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9日(星期五)下午14:30
在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天岳南路99号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陈杰律师、潘雨晨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法律意见书中的“中国”仅指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
性、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者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信息、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文件、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的,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必备法律文件
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根据公司于2026年5月8日披露的《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28)和2026年5月16日披露的《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1),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相关事宜,并于会议召开十日前披露了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公告。2026年5月7日和2026年5月18日,公司另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上刊登了本次股东会的通告和补充通告。
公司发布的上述公告载明了会议的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日期、
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等内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9日在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天岳南路
99号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经审查,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
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的 A股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91 名,代表股份
2073665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322%。
根据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的 H股股东资格确认结
果及 H股股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 H股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名,代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表股份27481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90%。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公司 A 股股东、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A股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 H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会议通知及通告中列明的全部议案。
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会议通知及通告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其中,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关于增发公司 H股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涉及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已单独计票;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各项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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