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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济神州:百济神州有限公司A股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12-13 查看全文

百济神州有限公司

A股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百济神州有限公司(BeOne Medicines Ltd.,以下简称“公司”)根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百济神州有限公司(BeOne Medicines Ltd.)之组织章程细则》(经不时修订及重列,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百济神州有限公司(BeOneMedicines Ltd.)组织条例》(经不时修订及重列,以下简称“《组织条例》”)《Related Person Transaction Policy(关联交易政策)》

《Connected Transaction Management Policy(关连交易管理政策)》

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章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公司实施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及

(三)不损害公司及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三章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方具体包括: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述关联自然

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1(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有)的董事、监事(如适用)、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

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个月内,具有前款第(一)至第(九)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第四条除上述《科创板上市规则》中定义的“关联人”,公司还应遵守依

据所适用的证券监管规定所制定的公司治理制度中定义的关联(连)方的范围要求,具体包括公司《Related Person Transaction Policy(关联交易政策)》中定义的关联方,以及公司《Connected TransactionManagement Policy(关连交易管理政策)》中定义的关连方。

第四章关联交易及审议程序

第五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

方之间发生的交易,以及公司依据所适用的证券监管规定所制定的公司治理制度中定义的关联(连)交易,具体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2(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十二)公司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其他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十四) 公司《Related Person Transaction Policy(关联交易政策)》中定义的关联交易;及(十五) 公司《Connected Transaction Management Policy(关连交易管理政策)》中定义的关连交易。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Related Person Transaction Policy(关联交易政策)》

和《Connected Transaction Management Policy(关连交易管理政策)》中规定的决策权限和程序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议。

第五章附则第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组织条例》(以下合称“适用规定”)等规定执行。若适用规定在本制度生效后发生变化导致本制度与适用规定相冲突,公司应按照适用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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