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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立医疗: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2-04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8 号北京国际财源中心 A 座 32 层 1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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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昆明福州重庆天津合肥郑州香港(联营)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5年第二次 H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表决等情况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议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

年第二次 A股类别股东大会、2025年第二次 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5年 10月 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告《关于召开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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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2025年第二次 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通知》。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均已依法披露。2025年 11月 19日,公司发布 H股类别股东大会延期公告,鉴于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H股持有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 H股股份数未能达到公司《章程》所规

定在 H股类别股东大会(不包括续会)上有表决权 H股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一或以上,公司原定在 2025年 11月 19日下午举行的 2025年第二次 H股类别股东大会推迟至

2025年12月3日上午举行。本次股东大会延期召开事宜已经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的方式,于2025年12月3日上午10:00在北京市通州区通州经济开发区南区鑫觅西二路10号召开。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H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协助认证。根据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资料,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H股股份数 219657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H股股份总数的23.0877%。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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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结果进行清点和统计。

(二)根据对现场会议投票结果所作的清点和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未获得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同意反对弃权案议案名称序比例比例票数比例票数(股)%票数(股)号()(%)(股)(%)

1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关于取消监事会并1.1修订《公司1344450061.2067852123738.793300.0000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1.2《股东会942210042.89451254363757.105500.0000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1.3《董事会942210042.89451254363757.105500.0000议事规则》的议案

上述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H股类别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均未获得公司 2025年第二次 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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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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