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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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8 号北京国际财源中心 A 座 32 层 1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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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现场参加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现场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表决等情况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5年
12月 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予以公告。所有议案已在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均已于2025年12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
1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依法披露。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于2025年12月29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通州区通州经济开发区南区鑫觅西二路10号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史文玲女士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其中: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上午9:15
-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3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2298355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1362%。其中,A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3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2142695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0634%;H股股东代理人 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55660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728%。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方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包括视频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2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核查,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结果进行清点和统计。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29日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二)根据对现场会议投票结果所作的清点和统计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票数票数比例比例(%)票数(股)比例(%)
(股)(股)(%)
普通股21721891694.5106126138855.488227790.0012
其中:A股 211327916 91.9474 2938847 1.2787 2779 0.0012
H股 5891000 2.5631 9675038 4.2095 0 0.0000
议案二: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票数票数比例比例(%)票数(股)比例(%)
(股)(股)(%)
普通股21325009492.7838165827077.215027790.0012
其中:A股 211337994 91.9518 2928769 1.2743 2779 0.0012
H股 1912100 0.8319 13653938 5.9407 0 0.0000
议案三: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票数票数比例比例(%)票数(股)比例(%)
(股)(股)(%)
普通股21325009492.7838165827077.215027790.0012
3其中:A股 211337994 91.9518 2928769 1.2743 2779 0.0012
H股 1912100 0.8319 13653938 5.9407 0 0.0000
上述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变更、增加、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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