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情况内容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注册地址
镇 B7 栋 401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2 号丰铭国际大厦 B 座 6 层法定代表人江禹联系人张畅
联系电话010-56839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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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基本情况情况内容发行人名称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88236.SH
注册资本38356.85万元注册地址北京市通州区通州经济开发区南区鑫觅西二路10号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通州经济开发区南区鑫觅西二路10号法定代表人史文玲
实际控制人史春宝、岳术俊联系人解凤宝
联系电话010-87321998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1年12月21日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12月30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度报告于2025年3月29日披露
2023年度报告于2024年3月29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22年度报告于2024年3月31日披露
2021年度报告于2024年3月29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项目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上海证券
1、尽职推荐工作
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
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或情况及时事后审阅。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2年3月22日至2022
况年3月23日、2023年3月2日至2023年3月6日、202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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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工作内容
21日至2024年3月25日、2025年3月20日至2025年3月28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
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2年3月22日、2023年3月24日、
2024年3月25日、2025年3月20日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了4次现场培训。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督促发行人持续完善并有效执行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保荐代表人监督商业银行的对账单、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查了募集资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106712.83
情况万元,投资于“骨科植入物及配套材料综合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45475.37万元,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金额为61900.00万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4915.83万元(含已结算利息)。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审阅了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文件,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
股东大会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并督导发行人按规定召开。
1、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各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发
表的独立意见
(1)保荐机构于2022年3月28日对发行人2021年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春立医疗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在2021年度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意见情况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文
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2)保荐机构于2023年3月31日对发行人2022年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春立医疗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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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工作内容股票募集资金在2022年度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3)保荐机构于2024年3月28日对发行人2023年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存在部分时间段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金额超过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授权额度的情形,公司已对上述事项予以追认。除上述事项外,春立医疗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在 2023 年度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
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4)保荐机构于2025年3月28日对发行人2024年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部分时间段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金额超过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五次会议授权额度的情形,公司已对上述事项予以追认。
除上述事项外,春立医疗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在 2024年度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
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2、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发
表的独立意见
持续督导期内,截至2024年12月31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限售股上市流通、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使用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募投项目金额调整、募投项目延期及
变更、差异化分红等事项,发表核查意见18次,未发表非同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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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工作内容见。
此外,持续督导期内,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保荐机构还对发行人出具7次年度/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均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问询、安排约见、报送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文件等)
(9)其他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事项说明
持续督导期内,因保荐代表人茹涛工作变动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原因,保荐机构委派胡明峰接替茹涛担任公司保荐代表人。
2、其他重大事项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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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公司自查及保荐机构督导发现,公司在2023年10月30日至2024年1月16日、
2024年1月18日至2024年3月11日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超
出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授权额度的情形,在此期间公司进行现金管理的最
高额度为70500万元,超出董事会授权使用额度5500万元。
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已对上述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超过授权额
度的情形进行补充确认。保荐机构已就上述事项出具相关核查意见,并督促发行人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工作,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合法合规。
除上述情形外,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春立医疗“骨科植入物及配套材料综合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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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华泰联合证券作为春立医疗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春立医疗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7保荐总结报告书(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张畅胡明峰
法定代表人(签字):
江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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