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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卓航科:超卓航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12-13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88237证券简称:超卓航科公告编号:2025-073

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方式

□股票期权

□其他

√发行股份

股份来源□回购股份

□其他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

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

33万股

票数量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

0.37%

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是,预留数量_______股(份);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预留占本股权激励拟授予权益比例______

√否拟激励对象数量11人12.05%(指占截至公司2025年11月30日拟激励对象数量占员工总数比例员工总数的比例)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拟激励对象范围□核心技术或业务人员

□外籍员工

√其他

授予价格31.35元/股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和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公司正在实施的其他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正在实施的其他股权激励计划为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简要情况如下: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年激励计划”)向激励

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170.63万股,约占2022年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960.3310万股的1.90%。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56.62万股,约占2022年激励计划授予总量的91.78%,约占2022年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960.3310万股的1.75%;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4.02

2万股,约占2022年激励计划授予总量的8.22%,约占2022年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8960.3310万股的0.16%。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2022年激励计划因激励对象离职、放弃、满足归属条件但在对应归属期届满时仍未归属等原因而作废失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26.4611万股;满足归属条件且已完成归属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计7.8642万股;

归属条件尚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6.3079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8968.1952万股的0.40%。

(三)本激励计划与公司正在实施的其他激励计划的关联性

本激励计划与公司正在实施的2022年激励计划相互独立,不存在关联性。

二、本次股权激励类型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类型: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三、拟授出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3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8968.1952万股的0.37%。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正在实施中的2022年激励计划在有效期内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6.3079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8968.1952万股的0.40%。

四、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一)激励对象人数/范围

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共计11人,占公司截止2025年11月30日员工总数536人的2.05%。包括:

1、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

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分子公司存

在聘用或劳动关系。董事会实际授出限制性股票前激励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董事会可对实际授予激励对象进行适当调整。

3不得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如下: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拟获授的限占拟授予限占本激励计划公告序号姓名国籍职务制性股票数制性股票总日公司股本总额的量(万股)数的比例比例

一、高级管理人员

1姚志华中国财务总监2.006.06%0.02%

2敖缓缓中国董事会秘书2.006.06%0.02%

小计2人4.0012.12%0.04%

二、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其他公司核心管理人员、骨干人员9人29.0087.88%0.32%

合计11人33.00100%0.37%

注:1、上述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

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3、上表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五、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授予价格31.35元/股

授予价格的确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定方式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均价的50%,24.52元/股;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50%,25.19元/股;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均价的50%,26.41元/股;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均价的50%,21.83元/股;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31.35元,即在满足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31.35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其增发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49.04元/股的50%,

为每股24.52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50.38元/股的

50%,为每股25.19元;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52.82元/股的

50%,为每股26.41元;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43.66元/股的

50%,为每股21.83元。

六、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

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日期及期限

1、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5理办法》、《监管指南》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2、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不得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可归属数量占归属安排归属时间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

第一个归属期10%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

第二个归属期40%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自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

第三个归属期50%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按照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作废失效。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归属条件已成就的限制性股

6票归属事宜。

3、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限制其售出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额外设置禁售期。

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包括但不仅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七、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办理归属事宜: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7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二)条规定的不得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情形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在归属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之前,应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四)激励对象满足公司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为2026-2028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归属,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归属条件之一。

八、限制性股票数量和限制性股票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8其中:Q0为调整前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

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3、缩股

Q=Q0×n其中:Q0为调整前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 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4、派息、增发

在公司派息和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9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数量和限制性股票价格调整的程序

当上述情况出现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九、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归属的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2、董事会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的本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等相关工作。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4、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5、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6、公司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

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见。

107、公司股东会在对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应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8、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

励对象进行授予。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1、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

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在归属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归属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

励计划设定的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归属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2、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需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

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视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11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

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3、激励对象可对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

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成就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任何其

它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贷款担保。

3、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

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4、公司应根据本激励计划、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并给激

励对象造成损失,本公司不承担有关责任。

5、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

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情节严重,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对相关损失予以追偿。

6、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

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于激励对象合法自筹资金。

123、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所得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5、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的情况下,激励对象应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6、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它相关事项。

7、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它相关权利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所发生的

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襄阳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解决。

十一、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激励计划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可对其进行变更的,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且不得包括导致提前归属和降低授予价格(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的情形。

2、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

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激励计划终止程序

13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前拟终止本激励计划的,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2、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应当

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十二、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应当以对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计算当期需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测算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

本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等于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确定的公允价值,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48.88元/股(假设授予日收盘价为2025年12月12日收盘价);

2、认购期权的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3.7987%、17.1413%、15.4988%(采用上证综指12个月、

24个月、36个月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4081%、1.4166%、1.4369%(取中债国债最新1年期、2年期、3年期到期收益率);

5、股息率:取有效期对应期限的超卓航科平均股息率。

(二)预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14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2025年12月完成授予,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股份支付总费用592.22万元股份支付费用分摊年数4年

2025年(万元)2026年(万元)2027年(万元)2028年(万元)

14.34272.52211.1794.19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未达到对应标准的将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公司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摊销费用对有效期内各年度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优化经营效率,为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特此公告。

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3日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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